所外设立办公室 接待室禁止规定应予废止
毫无疑问,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律师法。但是,律师法也要与时俱进,根据律师执业的实践情况,总结经验和教训,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摒弃某些不合理、不公平的规定。
《律师法》出台之后,通过司法解释和一系列规定,形成的司法制度,经过实践的检验,今天看来大有改变的必要。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条款就应当废止。尤其是关于所外设立办公室、接待室认定为“不正当竞争”或者“不择手段承揽业务”,是极其脱离实际,不符合律师法律服务发展要求的。该项司法制度自出台之日起,就不得人心,普遭诟病,不受拥护,因此,贯彻不好,效果不佳。
究其原因有三:
第一,从制度设计层面上说,这项司法制度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众所周知,没有市场经济的发展就没有法律服务的存在。正是市场经济的多样化、深度化的发展才形成了法律服务的多方面、深层次的局面。律师是法律服务领域的主力军。律师是生产力。广大律师战斗在法律服务领域的第一线,与法律服务的需求方共同构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风景线。这是一道色彩缤纷的光彩照人的风光。市场产生利益,利益产生纷争,纷争需要调处,调处需要律师。要满足多元的需求,律师不可能局限于单一的律师事务所住所。律师必须满天飞,必须离开住所,哪里需要到哪里去,哪里需要那安家。所外设立办公室、接待室就自然而然生成了。
所外设立办公室、接待室也是法律服务需求方的渴望。以看守所为例,人被拘押了,其家属总要来了解情况和给以关怀吧。法律规定,当事人家属不能直接接触当事人,只能委托律师代替接触,此所谓会见。来自天南地北、五湖四海的当事人家属,通过什么方式找到律师呢?主要还是到看守所附近来找。他们认为,这样直接找到律师,比到网上找到律师,然后还到律师的律所去办理手续更方便,更灵活,更节省时间和精力。正是当事人的这种需求,让律师提供便捷而直接的服务。所外设立办公室与接待室就这样应运而生了。
同经济发展要求供给侧服务一样,律师设立所外办公室、接待室亦是供给侧的题中应有之义。
第二,从执行层面上说,这项司法制度的实际执行显失公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几经修改,有关所外设立办公室、接待室的规定,丝毫不动。该文件中强调“未经批准”。也就是说,掌握批准权力的机关,他们手握权柄,掌握着谁可以批准所外设立办公室和接待室,谁不可以所外设立办公室和接待室。他们如果公平、公正,这没什么问题。然而,实际上存在着昨天卖矛,今天卖盾的情况。人所共知,每个看守所附近,总有几家获得批准的律师事务所。而后,就不再批准其他律师申请于此注册。这就奇怪了?同一片天,同一片地,同一个环境,同样是律师,为什么如此差别待遇?掌握批准权机关就像三伏天的云,说变就变。翻脸比翻书还快。笔者就曾经申请成立律师事务所。所名字都批下来了,却被告知不能在某某看守所那条街上注册。结果是,在同一年度申请设所的律师,上半年注册成功的,就高挂牌匾,鞭炮齐鸣;下半年申请的,就半途而废,偃旗息鼓。这公平吗?若说取缔,为什么不连同先注册此地的律师与律所同时取缔?司法制度的自我矜持与傲慢,鼓励先币驱除后币,一碗水端不平的现状,引起律师队伍的强烈不满。
第三,从效果层面上说,这项司法制度撕裂律师群体,人为地制造律师之间的矛盾。律师也是利益物种。追逐利益,本无可厚非。然而,注册在看守所附近的律师和律所,就仰仗着这项制度,排挤、打压非注册此地的律师。常常对当事人说某某没注册这儿,他们是非法的,他们不正规,他们不可信。更有甚者,向司法机关、向律协举报。其实,目的就是一个,利用规则,挤走、搞垮其他竞争者,使自己利益最大化,成为独霸法律服务市场的“霸王”。司法机关举起右手号召律师要团结,又举起左手支持举报。与楚国那位卖矛又卖盾的人,何其相似乃尔!完全置加强律师队伍的团结与促成公平竞争的伙伴关系的目标于不顾。一项制度导致律师的严重对立,这恐怕是当初制度设计者没有想到的。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亦是检验司法制度的唯一标准。现在到了改变这项司法制度的时候了。
(本文作者周华敏 北京市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执业证号 111012000104816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