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费是否是保密合同生效要件
关于保密费的具体标准,法律没有作统一、具体的规定,各地的地方性法规对此规定也各不相同。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亦没有对保密费的标准和支付方式作出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所以根据权利义务的相对性,用人单位有让劳动者保守秘密的权利,必然要履行相应的义务(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保密义务,必须获得相应的补偿。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单位可以与你在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也就说,只有符合上面的规定,单位才有义务给你经济补偿金。如果只是单纯签订保密事项,单位可以不支付保密费,除非你们的保密协议中有约定。而对于保密费用的支付有两点,第一保密费用可以约定另外支付;第二保密费用算在工资里面,也就是说保密工作是工作者的基本义务,而无需用人单位另外支付保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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