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商业秘密侵权的若干问题
长昊商业秘密律师
摘 要: 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竟争中, 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相当普遍。既严重损害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 又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 破坏了公平竞争的法律环境。 探讨商业秘密的概念、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及存在的问题 , 目的在于唤起人们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意识
关键词: 商业秘密 侵权 法律保护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商业秘密是国际上较为通用的法律术语 , 在法国、德国等国家又称为工商秘密。目前国际上对商业秘密还没有统一的定义。 美国的学者认为 , 商业秘密是指在营业中使用的 , 能使该秘密的所有人在同行竞争中占居优势的东西 , 它可以是一个配方、一项公式 、一种模式或者是推销产品的计划等。日本的学者认为 , 商业秘密是指企业在化学合成物 、制造方法、物质的处理、储藏万法以及在推销方法方面 , 具有秘密性和专用性的发明 、发展或构思 , 它能够使其所有人在竟争中取得优势地位 。
商业秘密作为一个法律术语 , 在我国最早出现在1991年4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993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作了法律定义 “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 ,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 ,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 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根据这一规定 , 我们可以总结出商业秘密具有四个法律实践 , 并能产生较好经济效益的知识和经验:① 秘密性 , 即不为公众所知 , 这是商业秘密最基本的特征。 ② 价值性 , 商业必须具有经济价值 , 即能够为权利人带来实际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 这是商业秘密与政治秘密 、个人隐私等一般秘密最为显著的区别 。 ③独特性 , 即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必须达到一定的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 , 在较长的时期内不易被他人总结、研究而被知。 ④防泄性 , 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对这些枯息已采取防范的保密措施 。
二、商业秘密的法律属性
商业秘密是一种无形财产。商业秘密是一种非实物形态的社会劳动产品 , 具有特定的价值和使用价值。表观在商业秘密能给权利人经济利益 , 商业秘密能通过转让来实现其价 值 。例如 , 著名的希尔顿饭店集团就曾把饭店的整套管理技术作为贸易的标的向外转让 , 商业秘密是智力劳动和物质劳动的产物 。
商业秘密具有所有权的属性。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既有权使用商业秘密 , 也有权将其转让 , 并在一定条件下阻止他人非法使用或披露商业秘密 。
商业秘密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所具有的特殊知识产权的属性 , 己为人们逐渐接受 。许多国家已将商业秘密作为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给予不同程度的法律保护 。
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 ,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指:
1.商业秘密侵占。以盗窃、利诱、胁迫 , 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职权利人商业秘密的 , 称为“侵占” 。
2.商业秘密滥用。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以非法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 例如 职 〔擅自把原单位或本单位的技术成果、阶段性技术成果或者设计图纸、配方等泄露、提供、转让给他人实施 。可称为“滥用”。
3.商业秘密失信。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 , 披露 、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 称为“失信”。 此外 ,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道前款所列违法行为 , 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 , 也被视为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发生 , 主要是山于不正当竞争引起的。 由于商业秘密具有实用性并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 商业秘密权利人以外的竟争对手便在利益的诱惑下采取种种 非法的形式侵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 具体表现在:①竞争对手以高薪或其他优厚待遇 , 从商业秘密权利人处挖走知悉或掌握商业秘密权利人的雇员 , 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 目前这类 情况较多, 法律保护起来也较困难。②竞争对手以利诱、胁迫等手段 , 让其权利人的雇员透露其商业秘密 , 如给予高额好处或采取威胁 、恐吓等手段 , 收买或迫使权利人的雇员为 其所用 。③知悉或掌握商业秘密的人 , 出于某种目的或利益 , 有意向他人透露商业秘密 , 造成商业秘密泄密。 ④竟争对手通过盗窃等手段窃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 ⑤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擅自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竟争法》 对商业秘密提供了较为全面和有效的法律保护 , 标志着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已初步建立 。
四、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在商业秘密侵权后的司法救济上,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商业秘密的法律地位不明确;2、商业秘密的确认缺乏法律依据;3、对商业秘密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
长昊律师是全国少有只专注于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侵权维权为核心领域的专业律师事务所:
作为尖端知识产权侵权与犯罪的开拓者,成立于1995年,立足深圳辐射全国,是中国恢复律师体制后,最早一批经司法部正式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并以尖端知识产权诉讼——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为核心竞争力的律师事务所。在20多年的执业经历中,本所曾被司法部评为“全国法律服务文明窗口”,获得“司法行政先进集体”、“广东优秀律师事务所”等荣誉称号。多次被评选为各地知识产权十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为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曾作为中华律师协会出版《特殊型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专论商业秘密与软件著作权》,为中国知识产权实战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敢为天下先,勇于维护法律尊严”是长昊律师的本质要求。
律师与医生一样是分专业的,每一个律师都有自己擅长的执业领域,长昊律师只做商业秘密案件、软件网络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类案件。您的咨询,我们的律师都会竭诚为您解答(咨询热线:158****7700,网站:www.supermecourt.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