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商业秘密权与侵权行为的认定
长昊商业秘密律师
[摘 要]正确认识商业秘密权和侵权这一权利行为的构成要件是十分重要的。商业秘密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产生经济效益、有相对实用性、实施了以保密为内容的管理行为的特征 ,由此也构成了商业秘密权的四个要件。
[关键词]商业秘密 ;侵权行为 ;构成要件
商业秘密作为一项商业成果权的存在与行使 ,越来越多的在各种经济关系中自发地发挥着巨大的调整作用。由此 ,正确的认识商业秘密权与侵犯这一权利行为的构成 ,对于权利人不断完善自我保护与卓有成效的司法保护这一权利都是十分重要的。这里 ,长昊商业秘密律师仅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对相关的几个问题发表几点见解。
一、 商业秘密构成的定义及其特征
所谓商业秘密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0 条第 3 款中作了这样的阐述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 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可以说这是我国现实立法条件下关于商业秘密的规范性定义。从立法的意义上讲 ,商业秘密的一般特征包括了 :1. 不为公众所知悉 ; 2.能产生经济效益 ;3.有相对实用性 ;4. 实施了以保密为内容的管理行为四个要件。
二、 “不为公众所知悉”成立的必要条件
在实践中认定“不为公众所知悉”或“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区别 ,主要在于所争议的技术或经营的信息是否具有新颖性与秘密性。即该信息是否具备同行业尚未发现与使用和权利人尚未公开这两个必要的条件。
三、实用性与价值性对商业秘密权认定的影响
如前所述 ,在商业秘密权构成的诸要件中 ,价值性要素与实用性要素是必要条件。简言之 ,如果该项信息不具有实用性自然不会产生任何价值。如果该项信息失去了或者根本就没有一定的价值 ,那么 ,由此而构成的“商业秘密”自然就毫无意义了。显然 ,正确的认定该项信息的实用性与价值性存在与否 ,对于认定商业秘密权是否成立是至关重要的。
构成商业秘密的实用性 ,是指技术或经营信息所固有的客观有用性。即通过实施该信息可以为经营者创造一定的价值。其核心是具体性和确定性。首先 ,商业秘密要取得司法保护必须具备可据以实施的存在形式。法律无法保护单纯的构想、大概的原理和抽象的概念。实践中依据举证要求 ,也必须提供相应的实物证据以证实这一客观事实存在与否。同时也为依法确认商业秘密与抽象性的一般知识的区别提供了可靠的依据。其次 ,实用性要求商业秘密 所具有的确定性是指 :1该信息在一定期间内其价值的相对稳定 ;2该信息具有相对独立性 ,而不是与其它信息交织在一起的 ;3该信息是经营者所持有的。可以说 ,如果作为商业秘密的信息是不确定的 ,权利无法主张 ,司法也无法认定。
四、保密措施是商业秘密权的法定要件
对技术或经营信息是否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是衡量商业秘密权是否成立的重要条件。也可以说 ,由于保密措施既是主张权利的依据 ,又是权利构成的法定条件。因此 , 如果在合法取得与使用该信息时 ,没有对该信息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权就不能形成。商业秘密所涉及的保密措施 ,即对技术或经营信息的管理行为通常以四种形式出现 :1.警示行为 ,即权利人向必要的知悉者尤其是经管人发出“不得泄露”的提示。该提示一经发出 ,对知悉者均构成保密义务。2. 签约行为 ,即由权利人与必要的知悉者签定保密合同 ,由知悉者承担保密义务。3. 采取相应保密保管措施 ,如封蔽信息文件 ,分别保管信息文件等 等。4.是法定义务。例如办理招投标与拍卖的管理人员在接受委托后 ,对标底与保留价均依法负有保密义务。值得一提的是 ,保密措施的实施 ,不仅能使该信息始终处于被保护的状态 ,还可以使经营者获得商业秘密权。同时 ,也为对商业秘密权的泄密行为、 非法获取商业秘密行为及其责任的司法认定提供了有效的证据。
五、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
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是经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0 条第 3 款确定与划分的。所谓技术信息 ,是指经营者合法取得的技术方案、诀窍、配方与工艺流程等等。所谓经营信息 ,是指除技术信息以外的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与利益的 ,通常表现为经营手段与经营策略的各类信息。 如管理诀窍、 客户名单、 货源情报、 产销策略、 招投标中的标底等 ,都属于典型的经营信息。由于范围内的各类信息繁多不宜把握 ,所以在实践中应以是否具备四个要件作为根据来确认某一具体的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的范围。
综上所述 ,关于商业秘密权与侵权行为的认定在实践中是一个涉及门类多、 情况复杂、 且无统一判例的难题。认定中我们必须坚持重证据 ,重调查研究的原则 ,采取先审查权利 ,在确认权利依法成立的基础上 ,再对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作出判断。
长昊律师是全国少有只专注于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侵权维权为核心领域的专业律师事务所:作为尖端知识产权侵权与犯罪的开拓者,成立于1995年,立足深圳辐射全国,是中国恢复律师体制后,最早一批经司法部正式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并以尖端知识产权诉讼——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为核心竞争力的律师事务所。在20多年的执业经历中,本所曾被司法部评为“全国法律服务文明窗口”,获得“司法行政先进集体”、“广东优秀律师事务所”等荣誉称号。多次被评选为各地知识产权十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为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曾作为中华律师协会出版《特殊型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专论商业秘密与软件著作权》,为中国知识产权实战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敢为天下先,勇于维护法律尊严”是长昊律师的本质要求。
律师与医生一样是分专业的,每一个律师都有自己擅长的执业领域,长昊律师只做商业秘密案件、软件网络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类案件。您的咨询,我们的律师都会竭诚为您解答(咨询热线:158****7700,网站:www.supermecourt.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