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侵权归责原则
长昊商业秘密律师
摘 要:本文通过对民法上的侵权行为一般原理和侵权归责的一般分析,探讨了商业秘密侵权的各种类型及其归责原则。商业秘密侵权的归责原则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辅之以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关键词: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归责
关于商业秘密的性质尚未有统一的结论,有人格权说、信息权说、企业权说、知识产权说等。不论是哪一种学说,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权利却已经是不容置疑。是权利,就有被侵犯的可能,就有保护之必要。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倍增,商业秘密保护的呼声高涨。由于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技术性等特点,使得它的保护难度加大。
世界各国都不是单独地采取一种方式来保护商业秘密的。例如在商业秘密保护比较发达的美国,商业秘密权利人可根据侵权法、财产法、合同法理论之一进行起诉,而法院可以适用一种,也可以同时适用三种理论作出判决。由于商业秘密的特殊性及其各种保护理论的不完善性,采取各种手段来对此进行保护是很有必要的。我国对商业秘密的规定主要分散在《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中。从这些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出,有些是利用合同法进行保护的,有些是利用侵权法进行保护的。本文试图通过对侵权规则的一般原理的基础上,论述商业秘密侵权的归责原则。
一、民法上关于侵权归责原则的一般原理
1. 过错责任原则。也称过失责任原则,是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构成要件和归责的最终要件,同时以过错作为确定行为人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简单的说,就是有过错就承担责任,无过错就无须承担责任。
2. 过错推定原则。也称过失推定原则,是指如果原告能证明其所受的损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又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应推定被告有过错并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可见过错推定原则仍是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基础的,它从根本上要求找到有过错的一方,并令其承担责任,只是在不能以确切事实确定哪一方有过错时,则根据法律的规定和事实的推定来确定责任的承担者。
3. 公平责任原则。其也称衡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害给予适当的补偿的原则。从性质上说,公平责任原则是以公平作为价值评判的标准来确定责任的。
4. 无过错责任原则。其也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当损害事实发生后,不考虑当事人是否有过错,法律都规定加害人均应承担对受害人的侵权责任。
二、商业秘密的一般侵权行为及归责原则
一般侵权行为是相对于特殊侵权行为而言的,是行为人因过错而实施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的侵权行为。很明显,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商业秘密的一般侵权行为的种类有:1.不正当竞争获取商业秘密行为。2.因过失或意外获得商业秘密。3.违法使用、披露行为。4.第三人侵权行为。
三、商业秘密的特殊侵权行为及其归责原则
特殊侵权行为是相对于一般侵权责任而言的,是指欠缺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并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原则归责的侵权行为,其侵权民事责任的形式,是间接责任。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的最重要的区别是承担侵权的责任的方式不同。特殊侵权的责任的基本性质,就是替代责任,责任人与致害行为人(包括损害之物)相分离,责任人替代行为人(致 人损害之物)请求赔偿。在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研究中特殊侵权是一种比较复杂而又十分重要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侵权行为。
1.法人的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这是指法人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致人损害由法人承担的行为。在商业秘密大战中,法人实施侵权行为都是通过其公司职员(商业间谍)进行的。因此这一类侵权事件大量存在。我们是追究法人的责任还是追究法人职员的责任,并且适用上述的归责原则?首先应该肯定的是法人应负有侵权责任。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 10 条规定的侵权主体是“经营者”。这就表明法人是完全可以成为侵权的主体。当然,“经营者”范围不排除个人等各种情况,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明确规定,是一个不足之处。
2.雇佣人的侵权行为。与法人工作人员侵权行为,具有基本相同的性质。之所以还在这里提出来,主要是考虑到我国还存在大量的非法人机构、企业、个体户等经济组织形式。这些经济组织形式同样有侵犯商业秘密的可能。在它们的雇佣人员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时,同样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同时,辅以公平归责原则。
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不足之一就是没有强调政府对商业秘密保护义务。在 Trips 协议中是明确规定政府与政府机构的保护义务的,这也是我国仪商业秘密立法与国际的差距之一。事实上政府侵害商业秘密的情况是完全可能的。国家机关侵害商业秘密导致公开,权利人可以根据《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请求赔偿。对于国家侵害商业秘密权的归责原则,我们认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原因是,国家及其工作人员负有法定的保密义务,一旦自己的行为是“违法行使职权”就应该负有赔偿责任,而不应考虑是否有过错。
四、简短结论
综上所述,我国商业秘密侵权归责原则是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以过错推定原则、公平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辅的归责原则体系。以上只是对一些侵权行为的分析,在实践中还有大量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存在。本文把侵权法理论运用到商业秘密侵权的研究中来,只是一种尝试,还有待于对商业秘密侵权的进一步研究。
长昊律师是全国少有只专注于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侵权维权为核心领域的专业律师事务所:作为尖端知识产权侵权与犯罪的开拓者,成立于1995年,立足深圳辐射全国,是中国恢复律师体制后,最早一批经司法部正式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并以尖端知识产权诉讼——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为核心竞争力的律师事务所。在20多年的执业经历中,本所曾被司法部评为“全国法律服务文明窗口”,获得“司法行政先进集体”、“广东优秀律师事务所”等荣誉称号。多次被评选为各地知识产权十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为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曾作为中华律师协会出版《特殊型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专论商业秘密与软件著作权》,为中国知识产权实战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敢为天下先,勇于维护法律尊严”是长昊律师的本质要求。
律师与医生一样是分专业的,每一个律师都有自己擅长的执业领域,长昊律师只做商业秘密案件、软件网络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类案件。您的咨询,我们的律师都会竭诚为您解答(咨询热线:158****7700,网站:www.supermecourt.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