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劳动争议问题的法律分析
长昊商业秘密律师
摘 要:商业秘密劳动争议案件主要涉及的是劳动力资源的自由流动与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平衡问题。本文分析了当前商业秘密劳动争议案件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据此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商业秘密劳动争议;竞业限制;择业自由
商业秘密劳动争议与一般的劳动争议不同,它从根本上来说是人才自由流动与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平衡问题。在现代企业中,劳动者的自由流动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对于推动技术转移与应用具有积极意义。但在实践中,这种自由流动却常常导致大量商业秘密侵权问题。如何平衡这对矛盾,做到既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又兼顾人才流动的合理性。本文试对这一问题加以分析,并提出适当的法律解决办法。
一、 当前商业秘密劳动争议案件的突出问题
1 .商业秘密劳动争议案件标的权属抗辩
权属抗辩指被告在诉讼中抗辩原告所主张的权利不属于原告,以从根本上削弱或抵消原告对侵权的控告及主张。在商业秘密劳动争议案件中,对原告而言最主要的是其必须证明其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拥有无可辩驳的权利。因此原告起诉被告侵犯其商业秘密就必须明确其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其是否是该商业秘密的合法持有人。
2 .举证责任的配置
实践中,与商业秘密有关的劳动争议往往发生在技术人员跳槽之后,企业发现其原来的技术人员现在工作的单位生产与其相同的产品。诉讼时,原告只能证明原技术人员跳槽到其他单位,且该单位与其生产的产品一致,但无法证明该职工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因此在实践中,如果过分强调原告的举证责任,势必会造成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情况,所以,应合理配置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3.竞业限制与择业自由
在商业秘密劳动争议案件中,另一个难题便是如何正确处理竞业限制与择业自由之间的关系。
竞业限制是指公司的职员 (尤其是高级职员)在其任职期间不得兼职于竞争公司或兼营竞争性业务,在其离职后的特定时期和地区内也不得从业于竞争公司或竞争性营业活动。竞业限制不失为保护商业秘密的一种有效办法。但是 ,国家在保护正当的商业秘密的同时,也保护公民的择业自由,即公民有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不受他人任意干涉。
因此在实施竞业限制时,必须慎重从事。因为竞业限制事关他人的生存权、择业自由权等合法权益。而且,对企业员工离职后的行为过分限制,会造成人才流动和就业机会的减少,不利于科技的发展。因此,竞业限制应严格限定在特定的人群中,即那些掌握权利人核心技术的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而对于那些不可能接触核心技术的一般人员不宜实行。即便是对于应实施竞业限制的人员,限制的时间、地区的范围也应适当,不宜过长、过广,否则,就侵犯了这些人的生存权。
4 .缺乏专门性的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国家法律
目前为止,我国尚没有专门性的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国家法律 。保护商业秘密的条款还只是零散地见于 《反不正当竞争法》 、《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等几部法律 ,以及《关于企业员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成果知识产权保护的通知》 、《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等一些部门规定中,还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并且在实践中十分不易操作。
二、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可采取的相关对策
针对以上对商业秘密劳动争议案件中所存在问题的分析,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可采取以下对策 :
1 .预防为主,强化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和措施
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和特点,对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 1)储存商业秘密的软件应设定密码并经常更新。( 2)对容易泄密的商业秘密传送过程,予以改进和加强监控。( 3)含有商业秘密的垃圾应销毁,以防竞争者获取 。( 4)确认申请专利的内容不包含有商业秘密。( 5)对因工作需要与商业秘密接触的员工,如技术人员、网络管理人员及文件管理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强化其保密意识和明确其保密责任。
2.明确企业和员工之间的保密要求和义务
要切实解决好企业商业秘密保护问题,企业在与员工签定合同时,应注意如下内容的约定:
( 1)企业对确实拥有的特定的商业秘密,要在竟业限制合同中标明范围。
( 2)与知悉商业秘密的人员订立竞业限制合同。
( 3)应明确禁止的区域和行业种类。
( 4) 对履行竞业限制合同的员工予以合理补偿。
总之,现有法律需要进一步完善,由于该类案件举证较为困难,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因此专业律师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当事人应聘请熟悉劳动法及商业秘密法律方面的律师,将事前的制度保护和被侵权后的处理相结合。在目前情况下, 一旦发生此类案件, 企业还要注意尽量减少因诉讼而引发的信息披露可能带来的后果。如聘请专家鉴定该企业拥有的秘密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时, 应于要聘请的专家签订保密条款。当然,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以期实现人才自由流动和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二者之间的平衡,这也是对劳动力资源有序流动,劳动力市场健康发展的保障。
长昊律师是全国少有只专注于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侵权维权为核心领域的专业律师事务所:作为尖端知识产权侵权与犯罪的开拓者,成立于1995年,立足深圳辐射全国,是中国恢复律师体制后,最早一批经司法部正式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并以尖端知识产权诉讼——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为核心竞争力的律师事务所。在20多年的执业经历中,本所曾被司法部评为“全国法律服务文明窗口”,获得“司法行政先进集体”、“广东优秀律师事务所”等荣誉称号。多次被评选为各地知识产权十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为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曾作为中华律师协会出版《特殊型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专论商业秘密与软件著作权》,为中国知识产权实战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敢为天下先,勇于维护法律尊严”是长昊律师的本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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