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与他罪的认定
长昊商业秘密律师
在司法实践中,容易产生争议的主要是侵犯商业秘密罪与侵犯国家秘密的犯罪、盗窃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和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区别,以下分别论述。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与侵犯国家秘密犯罪的界限
关于侵犯国家秘密的犯罪,我国《刑法》规定了四个罪名,即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与上述四种侵犯国家秘密类犯罪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区分:
1.客体不同。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同类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国家安全。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同类客体是公共秩序。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
2.犯罪对象不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对象是商业秘密,而其他三个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秘密。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在一定的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涉及国家的政治、军事、外交和外事、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科学技术、国家安全和刑事司法等重大领域。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虽然在涉及国民经济和科学技术方面可能存在交叉的关系,但对于信息所涉及的利益、信息的主体、范围、保护措施、法律效力等方面,则有很大差别。
3.行为方式不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表现为四种类型:(1)盗窃、利诱、胁迫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方法获取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述行为,而获取、使用、披露商业秘密的行为。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保密法规,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手段限于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四种。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客观方面为非法获取的行为,且限于窃取、刺探、收买三种方式。而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行为是“泄露”。相比较而言,商业秘密的行为方式范围更广。
4.对情节或结果的要求不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成立需要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则无此要求。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也没有此要求,如果情节严重,则符合刑法关于该罪加重处罚的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要求“情节严重”,但情节严重的含义比造成重大损失广泛得多。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商业秘密;后者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2.行为方式不同。前者的行为方式有多种表现形式,如非法获取他人商业秘密、非法使用他人商业秘密、非法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等;而后者的行为方式比较单一,即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3.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而后者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界限
现行《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即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一种竞业犯罪,而竞业禁止又是防止侵犯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对于在职期间职工的竞业禁止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收归公司所有。但这项规定仅限于对公司中的董事、经理的竞业禁止。本罪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区别:1.客体上,前者侵犯的是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合法权益;后者侵犯的是国家对国有公司、企业的管理制度。2.客观方面上,前者表现为非法获取、非法使用、非法披露和非法允许他人使用(非法转让)他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后者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经营同类营业,获取数额巨大的非法利益的行为。3.主体上,前者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后者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是特殊主体的自然人。
实际上,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行为的手段,当两个行为都构成犯罪时,即行为人使用国有公司、企业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而且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获取数额巨大的非法利益时,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按照“从一重处罚”原则处理。当行为人使用国有公司、企业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没有获取数额巨大的非法利益时,仅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应当按照侵犯商业秘密罪处理;当行为人使用国有公司、企业的商业秘密,没有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获得数额巨大的非法利益时,仅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应当按照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处理。
长昊律师是全国少有只专注于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侵权维权为核心领域的专业律师事务所:作为尖端知识产权侵权与犯罪的开拓者,成立于1995年,立足深圳辐射全国,是中国恢复律师体制后,最早一批经司法部正式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并以尖端知识产权诉讼——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为核心竞争力的律师事务所。在20多年的执业经历中,本所曾被司法部评为“全国法律服务文明窗口”,获得“司法行政先进集体”、“广东优秀律师事务所”等荣誉称号。多次被评选为各地知识产权十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为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曾作为中华律师协会出版《特殊型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专论商业秘密与软件著作权》,为中国知识产权实战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敢为天下先,勇于维护法律尊严”是长昊律师的本质要求。
律师与医生一样是分专业的,每一个律师都有自己擅长的执业领域,长昊律师只做商业秘密案件、软件网络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类案件。您的咨询,我们的律师都会竭诚为您解答(咨询热线:158****7700,网站:www.supermecourt.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