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1.侵犯商业秘密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根据我国《刑法》第 264 条有关盗窃罪的规定可知,盗窃罪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实施了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方式上也包含有秘密窃取的行为,并且两罪侵犯的都是权利人的财产权,但两罪的区别也较为明显:
(1)犯罪对象是两罪明显的区别。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既可以是有形财物,也可以是无形财物;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对象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是无形财产;
(2)从犯罪客体来看,盗窃罪的客体是权利人的财产权,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体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外,还包括我国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3)从犯罪目的来看,盗窃罪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犯罪目的要求;
(4)盗窃罪要求窃取数额较大或多次秘密窃取,侵犯商业秘密罪要求对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由于商业秘密一般都是需要有形的载体的,无论该信息是被记载于纸张上,存于软盘中,摄入照片里,还是任何其他有形物体上,行为人采取盗窃手段获得的是载有商业秘密的有形物体,在侵犯商业秘密罪中不能将这些有形物体视作一般财物,不能仅按该有形物体的价值来计量盗窃金额。
2. 侵犯商业秘密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界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的规定,所谓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则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的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侵犯对象都是具有秘密性的信息,并且两罪在客观行为方式上都包括窃取等不正当手段。但两罪也存有如下区别:
(1)两罪的犯罪对象不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对象是商业秘密,而非法 获取国家秘密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秘密。
(2)两罪的客体不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体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利益和国家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如果某一项商业秘密被侵犯,除损害了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同时损害了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则应该被定为国家秘密而不是商业秘密。
(3)两罪的客观方面不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刑法第 219 条所列的四种情形,侵犯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以窃取、刺探、收买的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两罪都可以以窃取的手段实施,但侵犯商业秘密罪还包括披露、使用和允许他人使用等手段。
(4)两罪的犯罪主体不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犯罪主体是单一主体,只能是单位;而商业秘密罪的犯罪主体是复合主体,单位和个人均可能构成。
(5)两罪的犯罪形态不同。侵犯商业秘密罪属结果犯,该侵犯行为须“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属行为犯,只要实施了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则构成犯罪。
3.侵犯商业秘密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界限 侵犯商业秘密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犯罪对象都是秘密信息,犯罪手段近似,为披露或泄露。两罪的区别在于:
(1)前罪和后两罪的犯罪对象不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对象是商业秘密,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秘密。
(2)前罪和后两罪的侵犯客体不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体是权利人的权益和国家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利益和安全。
(3)前罪和后两罪的客观方面不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方式包括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行为方式仅限于泄露一种。
(4)前罪和后两罪的主体不同。首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单位和个人均可构成;而后两罪的犯罪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其次,在自然人主体中,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自然人主体是一般主体,而后两罪的自然人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当然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成为该两罪的主体。
(5)前罪和后两罪的主观方面不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方面一般为故意,但也可能是过失;而后两罪的主观方面明确界定为故意或过失。
(6)前罪和后两罪的犯罪形态不同。侵犯商业秘密罪属于结果犯;而后两罪是情节犯,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犯罪才能成立。
4.侵犯商业秘密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界限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规定于刑法第 111 条。侵犯商业秘密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区别在于:
(1)前罪和后罪的犯罪对象不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对象是商业秘密,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犯罪对象既有国家秘密,还包括有情报。
(2)前罪和后罪的侵犯客体不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体是权利人的权益和国家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客体是国家利益和安全。
(3)前罪和后罪的客观方面不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方式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行为方式不完全相同。
(4)前罪和后罪的主体面对的对象不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人不要求为境外或境内机构、组织、人员服务,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行为人必须是为境外的组织、机构、人员服务。
(5)前罪和后罪的犯罪形态不同。侵犯商业秘密罪属结果犯,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犯罪所规定的行为即构成犯罪
长昊律师是全国少有只专注于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侵权维权为核心领域的专业律师事务所:作为尖端知识产权侵权与犯罪的开拓者,成立于1995年,立足深圳辐射全国,是中国恢复律师体制后,最早一批经司法部正式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并以尖端知识产权诉讼——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为核心竞争力的律师事务所。在20多年的执业经历中,本所曾被司法部评为“全国法律服务文明窗口”,获得“司法行政先进集体”、“广东优秀律师事务所”等荣誉称号。多次被评选为各地知识产权十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为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曾作为中华律师协会出版《特殊型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专论商业秘密与软件著作权》,为中国知识产权实战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敢为天下先,勇于维护法律尊严”是长昊律师的本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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