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商业秘密的法律救济及企业的防范措施
浅谈商业秘密的法律救济及企业的防范措施
长昊商业秘密律师
摘要:在知识经济时代,智力成果日益商品化、产品化和国际化的情况下,作为无形资产,商业秘密能使企业在市场上取得竞争优势,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近年来,随着我国企业保护知识产权意识的增强,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包括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也呈上升势头,社会各界对此备加关注。因此,如何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也成为一个企业的发展道路上无法回避的重大问题。本文主要讨论商业秘密的法律救济及企业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商业秘密、竞争优势、经济效益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与种类我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问题》规定指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根据商业秘密的概念,它一般包括以下两种类型:
1.技术秘密。技术秘密是指应用于工业的没有得到专利和商标保护的、仅为未公开过,未采取工业产权法保护的,以图纸、技术资料、技术规范等形式提供的制造某种产品或应用某种产品或者应用某项工艺以及产品设计、工艺流程、配方、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技术知识。
2.经营秘密。经营秘密是指具有秘密性质的与经营者的经营活动有关的信息。具体包括进货渠道、客户名单、商业计划、原材料价格、财务资信状况、推销手段、投资计划、对外业务合同等。
二、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途径
我国现行法律保护商业秘密法律可以分为四个法律部门,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可分为四种方式,即民法上的救济、劳动法上的救济、行政法上的救济和刑法上的救济。
(一)民法上的救济即基于违反合同或侵权行为请求违反保密协议的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害商业秘密的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具体情形如下:
第一,违反保密合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当保密合同义务人违反约定,泄露或者擅自使用其知悉的商业秘密时,权利人即可依合同中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方式(商事仲裁或者诉讼)对其追究责任,包括要求其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继续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保密义务等。
第二,侵害企业的商业秘密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在市场竞争中,若商业秘密被他人侵犯,受侵害的企业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具体规定了属于侵害他人商业秘密的四种情形,在此不赘述。
(二)劳动法上的救济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保密合同或者竞业禁止合同的约定,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可以要求该劳动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行政法上的救济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暂行规定》,当企业(申请人)认为其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处侵权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还可以依企业请求就损害赔偿问题进行调解。
(四)刑法上的救济
《刑法》第219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如果企业的商业秘密受到侵犯,并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企业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刑事自诉,要求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但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案件,企业作为权利人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控告,要求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企业可基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
企业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一方面可以预防商业秘密泄露,另一方面一旦发生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也是司法机关认定企业商业秘密是否可以得到法律救济的关键性证据,因为只有企业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商业信息才能成为商业秘密法律的保护对象。同时,事前防范比事后制裁更加重要,因为商业秘密一旦被透露将永远失去,对企业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可能是远远大于法律上获得的救济。因此,广东长昊商业秘密律师邱戈龙建议广大企业结合实际情况,适当采取以下保护措施:
(一)企业内部建立保密规章制度
企业内部应建立保密规章制度,对办公室或厂区的保密措施,相关文件的保密措施,以及外来人员的参观访问等做出具体详细的规定,并予以严格执行。企业还应定期对员工进行保密制度及法规培训,增强员工保密意识。
为了避免企业采取的保密措施造成劳动争议,相关保密措施制度的制定时应当通过企业工会或者征求员工的意见,规章制度颁布后还要向员工公示,使员工知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对此有具体认定。
(二)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
企业应与涉密员工签订《商业保密协议》,其中写明本企业的商业秘密范畴,保密期限,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对涉及重要保密内容的员工,还建议另行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三)对外经济交往中签订保密协议
企业在商业活动中,与顾客、供应商、分销商、银行、商务咨询或服务机构,合作开发商等第三方打交道时,如涉及任何商业秘密的披露,企业应当与该第三方事先签订严格的保密协议,或在合作协议中包含保密义务条款,以防止任何未经授权的信息泄露。
商业秘密保护的好与坏与一国经济环境密切相关,市场经济越发达,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制度越健全,企业的自我保护意识也越强。在中国这个经济转型期,商业秘密保护的道路任重而道远,法律制度还需进一步健全,企业依法自我保护的意识及水平也有待进一步加强。
长昊律师是全国少有只专注于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侵权维权为核心领域的专业律师事务所:作为尖端知识产权侵权与犯罪的开拓者,成立于1995年,立足深圳辐射全国,是中国恢复律师体制后,最早一批经司法部正式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并以尖端知识产权诉讼——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为核心竞争力的律师事务所。在20多年的执业经历中,本所曾被司法部评为“全国法律服务文明窗口”,获得“司法行政先进集体”、“广东优秀律师事务所”等荣誉称号。多次被评选为各地知识产权十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为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曾作为中华律师协会出版《特殊型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专论商业秘密与软件著作权》,为中国知识产权实战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敢为天下先,勇于维护法律尊严”是长昊律师的本质要求。
律师与医生一样是分专业的,每一个律师都有自己擅长的执业领域,长昊律师只做商业秘密案件、软件网络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类案件。您的咨询,我们的律师都会竭诚为您解答(咨询热线:158****7700,网站:www.supermecourt.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