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案件的特点是什么?
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案件的特点是什么?
长昊商业秘密律师
摘要:刑法所保护的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由于此类案件受案时嫌疑对象一般较明确,犯罪事实容易查清,因此要将侦查工作的重点放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根据刑法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确定本案的证据标准,从而明确侦查取证的目标;二是结合案情,选择合适的侦查途径,实施恰当的侦查措施,不断推进侦查工作的进展,获取犯罪证据、完善证据体系,保证案件的成功诉讼。
关键词:商业秘密犯罪、证据标准、侦查取证
一、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案件的特点
(一)犯罪对象具有广泛性,认定商业秘密较复杂
正如前面所阐述的,刑法所保护的商业秘密的范围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而依据相关规定,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并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行业、新技术不断涌现,作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对象的范围正日趋扩大,各种设计图纸、计算机程序、电信内容等成为商业秘密,在特定场合下甚至一些谈话内容也是商业秘密。
犯罪对象范围的广泛性决定了商业秘密认定的复杂性。一项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达到什么标准才算是商业秘密,一直是困扰执法机关的难题。实践中,权利人认为犯罪嫌疑人侵犯的是商业秘密,而嫌疑人抗辩那不是商业秘密而是公知技术的情形是经常发生的。认定商业秘密,侦查实践中需要由有关部门作出鉴定。
(二)犯罪所造成的损失难以认定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的认定既影响到罪与非罪的问题,又影响到量刑,如何采取一个可操作的量化指标,既排除经济运营大环境和小环境的影响因素,又确实能够证明其所受的损失额是由于嫌疑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这一直是困扰此类案件侦查的问题。
(三)犯罪主体多存在于同类行业中,犯罪分子往往通过内外勾结取得商业秘密因为同类行业在市场中才会形成市场竞争,同类行业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对提升自己的竞争力才有直接的作用,所以,犯罪主体多存在于同类行业中。正是由于同类行业的竞争性和商业秘密能给权利人带来商业价值从而使其取得竞争胜利的特点,权利人即使出于生产、经营的必要,必须将商业秘密“透露”出来,他也会严格控制知密的人员范围,并且往往要求知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因此,商业秘密的合法持有人必定是极少数,这就使得侵权人与知悉商业秘密的人互相勾结才能容易成功。
(四)案件多发与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和人才流动有很大关系
商业秘密具有实用性、价值性的特点使其成为商家在现代商战中克敌制胜的法宝,不法商人于是采取一些不正当的手段千方百计获得商业秘密。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相应的人事制度、工资制度、养老金制度的改革,使得科学技术人员的流动越来越频繁,随着技术人员的“另谋高就”,大量的技术信息特别是一些科研单位的早期成果还没有进入市场就被带到了新单位;一些企业高薪诱惑与之竞争的企业中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员,这些因素促使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多发。
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侦查方法
(一)正确地进行立案审查
侦查机关在受理此类案件线索后,要详细询问报案人、检举人或移交线索的行政管理单位中的有关人员,仔细阅读他们提供的材料,从而掌握基本案情,判断是否是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事件。然后,对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1年4月18日颁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断是否应当立案。第六十五条是这样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造成‘重大损失’或‘特别严重的后果’,应予追诉: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确定侦查策略
案件侦查的主要任务是:一查清犯罪事实,抓捕犯罪嫌疑人;二依照该罪行可能涉嫌的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结合案情收集起定罪作用的证据和对量刑有影响的证据,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由于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受案时嫌疑对象一般较明确,犯罪事实容易查清,因此,应将侦查工作的重点放在以下两个方面:一依据刑法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确定本案的证据标准,从而明确侦查取证的目标;二结合案情,选择合适的侦查途径,实施恰当的侦查措施,不断推进侦查工作的进展,从而获取犯罪证据。
侦查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应当注意收集的证据如下:
第一,收集证明行为人具有刑事主体资格的证据。根据刑法规定,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均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因此侦查中要注意收集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嫌疑单位的工商登记证明、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证明等证据。
第二,收集证明行为人侵犯对象是商业秘密的证据。如载有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带、实物标本、技术资料和图纸、经营信息资料、被害人与侵权人签订的保密协议、被害人单位有关技术保密的技术规范和章程以及有关部门对侵犯对象是商业秘密的技术鉴定结论等。
第三,收集证明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存在的证据。侵犯商业秘密罪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实施了下列四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之一: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前款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4.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所以,在侦查中要注意收集犯罪嫌疑人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作案工具,如计算机、电磁仪器、照相机、电话、高空摄影用的直升飞机、远距离激光扫描仪等,以及商业秘密有形载体的原件复制件、知情人的证言、披露商业秘密的各种媒介(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广告)、非法展示的包含商业秘密的产品等。
第四,收集证明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特别严重后果”的证据。如有关部门对权利人所受损失的评估意见、权利人所有的商业秘密由于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已失去秘密性的各种书面证明材料;嫌疑人对包含有商业秘密产品的销售记录、会议记录;有关嫌疑人获利数额的各种会计凭证、账目、与客户进行交易的合同和来住的信函、传真;造成被害单位破产或其它严重后果的证明材料等。
在收集证据证明造成“重大损失”或“特别严重后果”时,首先要认识到侵犯商业秘密罪是一种结果犯罪,要求有现实的危害结果的发生。那种认为商业秘密被侵犯后,对商业秘密自身价值进行评估,如果评估价值数额较大,就当然算作权利人遭受了重大损失的说法,我认为是对刑法219条的曲解。“商业秘密自身价值不等于权利人的损失!”商业秘密被侵犯后,只要还没有给被害人造成现实的“重大损失”或其它“特别严重后果”,就不应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处理。例如,犯罪嫌疑人盗窃了商业秘密后,还没有组织生产或将所盗的商业秘密传播出去,因此还没有给权利人造成现实的损失的情况下,就不应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继续侦查,应当移交工商部门对嫌疑人进行行政或经济的制裁。其次,必须对现实的危害结果进行认定。侦查实践中,危害结果的认定一般聘请会计、审计部门的专家对此作出权威性的鉴定结论或评估意见。
第五,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方面是故意的证据。如被害人与侵权人签订的保密协议、知情人的证言、犯罪嫌疑人的关于其作案过程中心理活动的供述等。
第六,收集证明行为人具有从重、从轻或减轻情节的证据。如证明其是从犯;有自首、立功情节;或被胁迫作案的证据材料。应注意的是,一个具体的证据形式完全可能证明以上所述的一个或几个方面的内容。例如,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可能既能证明到主观方面的内容,也能证明到犯罪行为的客观方面。因此,在证据收集中,千万不要犯教条主义,认为一个方面的内容必须有一件不同的证据予以证明。
(三)选择侦查途径
1.从询问知情人入手展开侦查。询问的内容主要包括:知情人与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关系;犯罪嫌疑人获得商业秘密所采取的方式、时间、地点、书面证明材料及相关的证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相貌、职业特征、有没有确定的住所。如果知情人就是商业秘密权利人,侦查人员还要向其详细询问商业秘密的开发投入、研制开发过程、商业秘密的成熟程度、商业秘密的利用周期及其是否可以重复利用,以及商业秘密的使用和转让、市场的供求状况等情况。
根据知情人与本案犯罪嫌疑人的不同关系,侦查人员对他们所提供的情况和报案材料的真伪可以有一大致的了解。同时,侦查人员可在对已掌握情况的核实、查证中发现疑点,从而选择侦查的突破口。
2.从委托有关部门对本案的“商业秘密”进行鉴定入手展开侦查。在案件受理之后,就需要首先确定行为人侵犯的对象是否是商业秘密。判断侵权行为的对象是否商业秘密,应对照前述刑法所保护的商业秘密的特征和范围来决定。判断时要注意以下几点:(1)刑法所保护的商业秘密并不要求具有新颖性。尽管有学者在阐释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时,认为秘密性包含了新颖性,但我认为这是对法律的曲解。新颖性强调的是技术的创新性,而作为商业秘密的内容可以是陈旧的技术在特定的生产、经营中的新式应用,只要这种新式应用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且这种新式应用不为“公众知悉”,那么,对该陈旧技术的新式应用就可以成为商业秘密。所以,我认为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并不绝对包含了新颖性,刑法所保护的商业秘密并不要求其具有新颖性;(2)刑法所保护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3)关于商业秘密的管理性,《刑法》也只是简单规定“经权力人采取保密措施”,对保密措施的“度”或“量”没有限定。侦查实践中,认定犯罪对象是否商业秘密一般委托有关部门作出权威鉴定。
3.从搜查、勘验相关场所入手展开侦查。在案件侦查中,通常需要展开搜查、勘验的场所包括嫌疑人非法获得商业秘密实施的现场和利用商业秘密进行产品的设计、生产制造、销售的现场,以及可能窝藏有与以上犯罪行为有关的书证、物证的现场。侦查人员要通过现场勘验查清嫌疑人的具体作案手法和特点、包含有商业秘密的样品的设计、制作工艺,以及生产销售情况,根据这些资料连同已查证核实的报案材料和证人证言,刻画犯罪嫌疑人特征,从而确定后期侦查工作展开的方向。
在搜查勘验有关场所的过程中要注意搜集与案件有关的犯罪证据,并自觉地将搜查获得的人证、物证、书证同先前已掌握的证据材料进行比对核实,以相互印证,并从比对的差异中找出疑点,确定侦查突破口。
4.从比对被侵权人的损失和犯罪嫌疑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入手展开侦查。查清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是侦查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工作重点之一。一方面,侦查人员可以将权利人在其商业秘密受到侵犯前的生产经营情况与受到侵权后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比对,从其差异中找到有利于本案突破的线索。这种差异通常可以量化为权利人在受侵权前后利用商业秘密进行生产销售有关产品所获得的销售收入之间的差额。这种差额,在排除运营环境改变、经济形势变化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后,在很大程度上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另一方面,侦查人员可以从犯罪嫌疑人利用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的情况计算其犯罪收益。通常情况下,还应当将两个方面得来的数额进行比对,相互印证,以增强证明力,完善证据体系。“如果经过比对,发现权利人损失的数额远远大于嫌疑人非法获利数额,在排除有关经济环境的可变因素后,侦查人员可以确定,要么嫌疑人的侵权行为没有完全查清,要么还有更为重要的嫌疑人没有被发现。
(5)从讯问犯罪嫌疑人入手展开侦查。对有确凿证据表明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的嫌疑人应当及时对其采取强制措施,通过讯问来突破全案。这种侦查方法对初犯或主观恶性不大的嫌疑人效果显著。侦查人员实施这一侦查方法时要特别注意选准拟讯问的犯罪嫌疑人并抓住进行突审的最佳时机。
(四)侦查措施
侦查措施的选择和运用要在案情分析的基础上,明确取证目标的前提下,遵循刑事诉讼法关于各种侦查措施实施的条件和程序,正确实施。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侦查中,常用的侦查措施有:询问被害人、证人了解案件情况;搜查、查封、扣押获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冻结涉案财产;讯问犯罪嫌疑人获得口供;将本案侵犯的对象、有关的财务资料送交有关部门的鉴定,获取本案侵犯的对象是否是商业秘密的鉴定结论或有关受害人损失的数额及其它危害后果的鉴定结论;勘验相关现场获得现场勘验笔录,等等。
侦查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侦查员要在证据意识、诉讼意识的指导下,明确取证目标,正确地选择侦查途径和恰当地实施侦查措施,收集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标准的所有证据,组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才能保证案件的成功起诉。
长昊律师是全国少有只专注于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侵权维权为核心领域的专业律师事务所:作为尖端知识产权侵权与犯罪的开拓者,成立于1995年,立足深圳辐射全国,是中国恢复律师体制后,最早一批经司法部正式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并以尖端知识产权诉讼——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为核心竞争力的律师事务所。在20多年的执业经历中,本所曾被司法部评为“全国法律服务文明窗口”,获得“司法行政先进集体”、“广东优秀律师事务所”等荣誉称号。多次被评选为各地知识产权十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为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曾作为中华律师协会出版《特殊型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专论商业秘密与软件著作权》,为中国知识产权实战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敢为天下先,勇于维护法律尊严”是长昊律师的本质要求。
律师与医生一样是分专业的,每一个律师都有自己擅长的执业领域,长昊律师只做商业秘密案件、软件网络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类案件。您的咨询,我们的律师都会竭诚为您解答(咨询热线:158****7700,网站:www.supermecourt.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