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概念
商业秘密的概念
——长昊商业秘密律师
摘要: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以及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商业秘密已经成为市场竞争的焦点。尽管在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已经被刑法规定为犯罪予以处罚,但由于对商业秘密本身认识的不足,导致司法实践处理时争议频繁。文章立足于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对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现行立法进行分析,指出现行规定中的不足,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商业秘密;概念;保护
经过两个世纪的发展,商业秘密已经成为当今市场竞争的焦点,尤其是在知识经济兴起以及经济全球化发展的今天,商业秘密的价值越来越受到各方的重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制定了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故本文将从对商业秘密本身的性质及特征分析着手,结合司法实践中争论的焦点问题进行研究,为完善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有关规定提出建议。
一、商业秘密概念
伴随着对商业秘密认识的不断深入,曾出现了各种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理论。其中颇具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保密关系论、合同义务论、财产权论以及反不正当竞争论等,由于商业秘密为何种性质将直接影响商业秘密诉讼中援引的法律规定,因而这一问题也一度引发了学者们的广泛争论。随着时代的发展,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的充分应用对经济发展以及社会进步日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此时商业秘密属于无形财产权的理论逐渐占据了主导地位并在众多国家里得到认同。明确规定:“只要有关信息符合下列三个条件:(1)在一定意义上,其属于秘密,就是说该信息作为整体或作为其中内容的确切组合,并非通常从事有关该信息工作之领域的人普遍了解或容易获得的;(2)因其属于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3)合法控制该信息之人,为保密已经根据有关情况采取了合理措施。显然,世界贸易组织将商业秘密明确界定为一种无形财产,属于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我国立法者对商业秘密概念的表述基本与此一致。
根据我国《刑法》第219条第3款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定,商业秘密必须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TRIPS协议第39条也要求构成商业秘密必须具备合理的保密措施。我们认为,由于保密措施是不确定的,对于形形色色的各类企业不可能要求采取整齐划一的保密措施,只要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主观上具有保密的意图,客观上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就应当认定其符合商业秘密“保密性”的特征。
如果权利人对其掌握的信息不具有保密意图,客观上也没有采取任何保密措施,使得其他人可以任意获知,那也就失去了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价值,法律也就自然没有必要将其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至于权利人所采取的保密措施是否严格、得当,不影响商业秘密的构成。我们不能人为地把具备一定严格保密措施作为保护商业秘密的必要前提,否则保密措施反而变成了权利人寻求司法救济的枷锁。
与合同法中合同一方承担保密义务是一种附随义务不同,劳动合同对保密义务特别约定是劳动者承担保密义务的前提。因为劳动者在进入一个单位工作,不可避免地将接触到单位的商业秘密,要求其保守商业秘密并保证在离开原单位后的若干年后不得利用该商业秘密营利,实际上是对劳动者的就业权利予以了一定的限制,这将给其造成一定的损失,这显然与合同法中规定附随的保密义务的初衷不同。因此劳动合同中没有保密条款的约定,劳动者就不应承担保密的义务。
二、完善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建议
(一)立法模式的选择
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中规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其保护分散,不够全面系统。而对商业秘密提供法律保护最有效的途径是制定专门法,规定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构成及制裁方式,并在民法中确立其财产权属性。因而我国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以加强和完善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根据全国人大立法规划,目前我国正在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草案已提交国务院法制局。
(二)商业秘密保护法中应充实几个方面的内容
在商业秘密保护法中,还应充实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以完善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1)明确商业秘密的概念,明确规定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和构成条件,使之更加具体,易操作。以区分商业秘密与其他概念,明确商业秘密与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等相关概念之间的关系。(2)应充实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内容。规定对于外国企业为进人中国市场而向我国政府主管部门提交的关于医用和农用化工产品的秘密数据的保护;对保密期限不再适用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而与《世界贸易与关税组织》的规定一致,即商业秘密的受方任何时候都负有基于商业秘密法而产生的保密义务。明确了上述两方面的内容,就使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法与国际惯例接轨,以促进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的发展。
我国随着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需要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消除贸易障碍,在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方面应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因而有必要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并在其中规定网络传输的商业秘密保护问题,以适应新技术的发展,加强和完善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长昊律师是全国少有只专注于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侵权维权为核心领域的专业律师事务所:作为尖端知识产权侵权与犯罪的开拓者,成立于1995年,立足深圳辐射全国,是中国恢复律师体制后,最早一批经司法部正式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并以尖端知识产权诉讼——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为核心竞争力的律师事务所。在20多年的执业经历中,本所曾被司法部评为“全国法律服务文明窗口”,获得“司法行政先进集体”、“广东优秀律师事务所”等荣誉称号。多次被评选为各地知识产权十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为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曾作为中华律师协会出版《特殊型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专论商业秘密与软件著作权》,为中国知识产权实战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敢为天下先,勇于维护法律尊严”是长昊律师的本质要求。
律师与医生一样是分专业的,每一个律师都有自己擅长的执业领域,长昊律师只做商业秘密案件、软件网络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类案件。您的咨询,我们的律师都会竭诚为您解答(咨询热线:158****7700,网站:www.supermecourt.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