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特征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商业秘密的特征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长昊商业秘密律师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什么是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的几种情况,探讨了企业如何保护好自己的商业秘密。
关键词:商业秘密;侵权表现;保护
一、商业秘密的定义
商业秘密也是一种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它凝聚着权利人在长期实践中所付出的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及巨大的智力投资,并且又是生产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的有力武器。然而商业秘密不同于专利、商标、版权这些知识产权,它们都有专门的立法进行保护,目前我国保护商业秘密的主要法律就是《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
我国《刑法》、《及不正当竞争法》将其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尽管世界各国对商业秘密内涵的表述不尽相同,但在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上却都基本一致,秘密性、价值性、创新性是商业秘密的三大法律特征。
(一) 秘密性
作为商业秘密的信息必须处于秘密状态,且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信息处于“秘密状态”是商业秘密的基本要求,也就是以秘密状态维护其经济价值,秘密性是其得以存在的基础,采取保密措施是秘密性的重要保障。商业秘密一旦被公开,其固有的价值就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
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商业秘密必须具有主观性, 即商业秘密的持有人或权利人主观的保密意愿,对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而且这些措施是以使其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处于一种外界通过一般正常渠道无法知晓的状态。第二,商业秘密必须具有客观性,即商业秘密在客观上没有被公众了解或没有进入公共领域。反之,如果一项信息不具有主观秘密性和客观秘密性,则不是商业秘密,应属于公知技术或信息。
(二) 价值性
作为商业秘密的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或潜在的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这里的经济价值包括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价值性内涵着实用性,具有确定的应用性。商业秘密的价值性体现了保护商业秘密的内在原因,对权利人而言,维护商业秘密的秘密状态,其直接目的就是谋求经济上的利益,而国家法律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也在于维护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和社会的经济秩序。商业秘密的价值性还必须有客观性,除所有人认为有实用价值外,还必须在客观上确实具有实用价值,两者同时具备,才能够成为商业秘密。
(三) 创新性
作为商业秘密的信息未被公众了解或没有进入公共领域,具有一定的创造性和新颖性,它要求该信息具有一定程度的难知性和非显而易见性。在较长的时期内不易被他人总结、研究而知悉。商业秘密的新颖性,不仅相对于本企业的过去来说是新颖的,而且相对于同行业的其他企业来说也是新颖的。即在一定时空范围内,本企业过去没有掌握和运用的,同行业的其他企业也没有掌握和运用的最新的某一方面的秘密。商业秘密的新颖程度虽说有的较高、有的较低,但只要通过自己劳动钻研而取得的,并在同行业内某个方面又领先一步的秘密,都应被认为具有新颖性。
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指行为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批露、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
1,以不正当手段直接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不正当手段”包括盗窃、利诱、胁迫及其他,如通过“业务洽谈”、“合作开发”等手段套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扩散和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指行为人将其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自己使用或者向第三人披露或允许第三人使用。
3,违反约定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指合法掌握他人商业秘密的人,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向他人泄露、向社会公开,或违反保密协议或要求,擅自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提供他人使用。
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有前三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但仍然从违法行为处获取商业秘密,使用或者披露商业秘密的行为。这实质上是一种间接违法行为。
市场经济要求人们尊重财产、公平竞争,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是一种不公平的竞争行为,它不仅损害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也破坏了参与世界经济一体化,这就需要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维护权利人的经济利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长昊律师是全国少有只专注于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侵权维权为核心领域的专业律师事务所:作为尖端知识产权侵权与犯罪的开拓者,成立于1995年,立足深圳辐射全国,是中国恢复律师体制后,最早一批经司法部正式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并以尖端知识产权诉讼——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为核心竞争力的律师事务所。在20多年的执业经历中,本所曾被司法部评为“全国法律服务文明窗口”,获得“司法行政先进集体”、“广东优秀律师事务所”等荣誉称号。多次被评选为各地知识产权十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为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曾作为中华律师协会出版《特殊型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专论商业秘密与软件著作权》,为中国知识产权实战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敢为天下先,勇于维护法律尊严”是长昊律师的本质要求。
律师与医生一样是分专业的,每一个律师都有自己擅长的执业领域,长昊律师只做商业秘密案件、软件网络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类案件。您的咨询,我们的律师都会竭诚为您解答(咨询热线:158****7700,网站:www.supermecourt.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