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概念与保护措施
关于商业秘密的概念与保护措施的研究
——长昊商业秘密律师
摘要:对于商业秘密,我们并不陌生。到了市场经济的今天,商业秘密作为无形的财产在企业、公司中大放异彩。随着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的普遍提高,商业秘密的保护已受到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普遍重视,并且其受保护的水平已被视为衡量投资环境好坏的重要标志。
关键词:商业秘密;定义;范围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某些在研发后期的技术成果,离成功仅仅一步之遥,这时如果被窃取(实际生活中,在技术开发即将成功时核心技术被窃取的事情时有发生),对技术开发者就非常不利。因此,商业秘密的保护对企业来说至关重要。
二、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
企业如何保护好自身的商业秘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专业处理商业秘密案件的律师邱戈龙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要建立严格的商业秘密管理制度。这主要涉及商业秘密的档案管理和人事管理两个方面。所谓档案管理就是对企业的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按照密级进行管理,有专人负责,查阅前需有负责人签字并进行登记等。人事管理就是要与职工签订保密协议并且用文字形式明确所涉及的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的具体内容。我国《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此来督促和约束职工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如有违者,追究责任也有依据。市场竞争更多地体现为人才的竞争,不少企业挖人才,看中的不仅仅是人,还有这些人手中掌握的属于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解决这个问题的理想办法就是订好保密协议,还有一种有效的办法就是通过地方行政法规来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如各省保护技术秘密条例等等。
2.企业在进行技术转让或合作生产等活动中,要以合同形式明确保密事项。这样即便发生泄露,受害方也可以直接依据合同索赔。另外,在技术开发活动中,无论是委托开发还是合作开发,都可能涉及到相关各方的技术情况及资料的提供、利用等,开发方掌握委托方的技术信息或合作各方互相了解技术信息的情况都会存在,所以在技术开发合同中也应订立好保密条款。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在订立技术合同前,通常一方要向另一方提供属于商业秘密的技术资料,以供对方作为是否签约的衡量标准,此时,合同是否鉴定尚无定数,另一方就有可能透露或利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比如侵犯商业秘密四种情况中的第一种就是这样。
因此,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就应当达成保密协议,并由技术资料索取方支付一定的保证金。在合作生产、合作经营中,可能会涉及到工业图纸、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同样也应在台同中约定保密义务。
另外,要注重和善于利用法律手段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许多企业明知竞争对手高薪挖走自己的员工为的是套取自己的商业秘密,可他们除了指责员工忘恩负义,对手卑鄙无耻之外无可奈何。其实不然,企业完全可以同侵犯自己商业秘密的人对簿公堂用法律讨回公道,讨回自己的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商业秘密的权利人的权利也是相对的,有时甚至是不稳定的。诚然,商业秘密权利人有权阻止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其商业秘密。但是,如果他人独立研制或以正当方式取得的相同或相类似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则不构成侵权。更进一步说,如果他人将独立研制或以正当方式取得的技术成果申请了专利,其申请日如果在商业秘密权利人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之前,则自认为该技术成果是自己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再进行制造使用就会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长昊律师是全国少有只专注于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侵权维权为核心领域的专业律师事务所:作为尖端知识产权侵权与犯罪的开拓者,成立于1995年,立足深圳辐射全国,是中国恢复律师体制后,最早一批经司法部正式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并以尖端知识产权诉讼——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为核心竞争力的律师事务所。在20多年的执业经历中,本所曾被司法部评为“全国法律服务文明窗口”,获得“司法行政先进集体”、“广东优秀律师事务所”等荣誉称号。多次被评选为各地知识产权十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为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曾作为中华律师协会出版《特殊型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专论商业秘密与软件著作权》,为中国知识产权实战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敢为天下先,勇于维护法律尊严”是长昊律师的本质要求。
律师与医生一样是分专业的,每一个律师都有自己擅长的执业领域,长昊律师只做商业秘密案件、软件网络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类案件。您的咨询,我们的律师都会竭诚为您解答(咨询热线:158****7700,网站:www.supermecourt.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