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定商业秘密的范围要考虑的问题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
【关键词】商业秘密、范围
【案件导读】
大多数情况下,经营者很难对其商业秘密的范围给出一个划定,而且也不是所有重要信息都适合划进商业秘密的范围。那么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划定商业秘密的范围要考虑的问题有哪些?通过本案,由专业处理商业秘密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戈龙给出一个解答。
【基本案情】
陈某与吴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原于原告D公司处工作。期间,D公司与二人签订了一系列协议,约定了D公司商业秘密的具体范围及员工相应的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
D公司长期向Q公司提供提花面料。两公司近些年来签订的多份《服装面料订货合同》。在上述所有合同中,双方对某些事项的约定完全一致,如纬斜率不超过2%,数量不超过±5%等。
吴某在D公司任职期间投资成立了C公司, C公司主营业务与D公司相同。C公司成立三年后,陈某、吴某先后离开D公司。在该三年内,陈某以C公司的名义与Q公司分别签订了15份《服装面料订货合同》,合同中约定的“纬斜率不超过2%,数量不超过±5%”等内容与D公司和Q公司在《服装面料订货合同》中约定的内容相同。上述合同总金额为137.21万元。
【法院判决】
一、陈某、吴某、C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上海D公司的商业秘密的涉案行为。
二、陈某、吴某、C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上海D公司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二万元。
三、驳回上海D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万八千七百七十一元,由上海D公司负担五千七百七十一元(已交纳),由陈某、吴某、C公司共同负担一万三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律师意见】
专业处理商业秘密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戈龙分析,从本案判决上看,本案中法院最终认定三被告构成对原告D公司商业秘密的侵犯。
秘密信息得到商业秘密保护的前提是权利人已经采用相应的方式是他人能够认识到该信息的秘密性。但并不是所有信息都适合划定到商业秘密的范围中的,关于企业在商业秘密范围的划定,律师认为一般要考虑下列问题:
1、该信息是否具有保密的必要性、可能性。因为并非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所有信息都有必要保密,例如企业自身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这些本就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为了拓展市场范围而希望被推广出去的,将这一类信息划为商业秘密显然不合常理。而且上述这类信息在企业进行工商登记时必然要公开,所以也无保密的可能。
2、与其他知识产权保护方式相比,以商业秘密方式进行保护,是否能对经营者带来更好的效果。对于企业的有些自己研发出来的重要技术信息,有时其作为企业占领市场的根本,其他竞争者可能对其虎视眈眈,所以企业有时会将其划入企业商业秘密的范围。但是如若这是一项随着时间的流逝,在不远的将来例如三到五年就会有其他人研发出来的技术。何不如采用其他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如申请专利等。因为专利的专属性,至少短期内企业的经营者不用每天都做着商业秘密被侵犯,要去打官司的准备,且在至少在申请专利的十年或二十年内,经营者可独享该技术给其带来的利益。
长昊律师是全国少有只专注于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侵权维权为核心领域的专业律师事务所:作为尖端知识产权侵权与犯罪的开拓者,成立于1995年,立足深圳辐射全国,是中国恢复律师体制后,最早一批经司法部正式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并以尖端知识产权诉讼——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为核心竞争力的律师事务所。在20多年的执业经历中,本所曾被司法部评为“全国法律服务文明窗口”,获得“司法行政先进集体”、“广东优秀律师事务所”等荣誉称号。多次被评选为各地知识产权十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为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曾作为中华律师协会出版《特殊型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专论商业秘密与软件著作权》,为中国知识产权实战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敢为天下先,勇于维护法律尊严”是长昊律师的本质要求。
律师与医生一样是分专业的,每一个律师都有自己擅长的执业领域,长昊律师只做商业秘密案件、软件网络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类案件。您的咨询,我们的律师都会竭诚为您解答(咨询热线:158****7700,网站:www.supermecourt.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