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商标权与商号权之差别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黄雪芬
【关键词】商号权、商标权、商标评审委员会
【案例来源】(2013)高行终字第1292号
【导读】
区分商事主体,除了可以依据作为企业产品中的特定区异化标示的产品商标外,更重要的还是作为企业人格化标示的商号名称。《商标法》赋予商标以商标权保护,那么当别人的商标侵犯自己的商号时又要怎么处理呢。
【基本案情】
原告澎博公司诉称,“澎博”早已被其登记为企业商号,且经过广告宣传已经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先使用“澎博”标识并具有一定影响。由第三人所持有的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彭博”与“澎博”近似,属于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和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未对原件予以审核且未公开评审属于事实错误,程序违法。
故请求法院依法对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XX号裁定予以撤销,并判令被告就澎博公司提出的争议商标撤销注册申请重新作出裁定。
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辩称,第XX号裁定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维持。
第三人彭博合伙企业述称,其早在多年前及开始使用“彭博”和“彭博咨询”商标,早于澎博公司注册时间。澎博公司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其在有限的时间和地域内做了有限的宣传和使用,不能证明其具有一定影响或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法院维持第XX号裁定。
【法院判决】
1、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XX号裁定;
2、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澎博公司就争议商标提出的撤销注册申请重新作出裁定。
【评析】
本案中提到了一个特别的权利——商号权,那么商号权究竟是什么?其相对于商标权又有着哪些特殊之处?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商事知识产权律师邱戈龙、黄雪芬认为:
商号是商事主体在经营、服务活动中用于区别其他商事主体的特定名称,是商事主体人格化、特定化的表现形式,具有重要的识别价值。商号与企业名称有所不同。商号是商事主体经营、服务质量在公众心目中的一种信誉,商号的使用、转让和继承,均能带来财产利益。
商号权与商标权一样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可以转让和继承商号权除了与商标权具有上述共性之外,还有以下显著区别:
1、商号权的实现不必依赖于某种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但须依附于生产经营该商品或提供该服务的商事主体;而商标权的实现则大多标志于特定商品之上。
2、商号权的保护不收时间限制,只要商事主体存在,商号权即受保护;而商标权的保护期限通常为10年,期限届满可以续展。
3、对商号权的保护一般仅限于欺骗性冒充或其他不正当竞争的场合;而对商标权的保护则要充分的多,即使在侵权并非故意的情况下,商标权也同样能得到保护。
4、商号权的地域色彩较强。商号权通常只在其登记主管机关和管辖区域内有效;而商标权的效力范围则及于全国。
5、商标是用来识别不同的商品或服务;而商号虽然也可以用作商标注册,但其主要是同于识别不同的商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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