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被告因不相关刑事案件羁押,法院如何处理?
民事案件被告因不相关刑事案件羁押,法院如何处理?
可否中止,不可以。因为它不符合中止审理的情形。因为中止理由为以下几种:
第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如果人准备继续参加诉讼,则诉讼继续进行;如果继承人不愿意继续参加诉讼,则诉讼终结)
第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人的;
第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第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第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理完结的;
第六,借贷案件中,起诉时,下落不明,导致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或者在审理过程中人出走,下落不明,事实难以查清的;
第七,人民法院受理实用新型或者侵权案件后,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该无效,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有以下几种做法
一、民事案件审理中,遇到被告被刑事拘留,法院会延期审判
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已通知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公告开庭审理日期后,或者在开庭时,由于出现法定原因,而另定日期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二、等被告刑事审判完毕后再进行民事审判
三、如果有必要,法院应该到被告被羁押的场所进行,采取其他方式保障被告诉讼权利如以下方式。通常是以法院去到看守所进行询问的方式来保障被告人的权利。
(一)张世伟与李杰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一审向在押被告送达文书,审开庭后在看守所原审法院专程赴看守所提押李杰军进行询问。询问笔录也交张世伟质证。二审中,李杰军虽未到庭,但本院并未将李杰军未到庭视为撤诉,而是充分考虑了李杰军的情况,仍然对本案作为上诉案件进行审理。李杰军在本案整个审理过程中并未有新的证据需要提交,对于涉嫌刑事犯罪的在押的当事人的涉民事案件的审理,法律并无规定必须将当事人提押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所涉案件事实已经清楚,并不需要提押李杰军到庭参加诉讼。
2、徐丽华、李志强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因李志强涉嫌其他犯罪问题目前被羁押在惠州市公安局看守所,本院审判人员到看守所对其进行了两次询问谈话。第一次在本案二审开庭前的2017年8月28日,李志强陈述:已经将合作的款项向徐丽华支付了一部分,是由转账记录的;79万余元的欠条中包括了违约金等,实际欠款只有20多万元;房屋不能判归徐丽华所有,应当按照协议计算处理。第二次是在本案二审开庭后的2017年9月22日,本院将在开庭中徐丽华提出的收回自己79万余元欠款本金及利息后愿意配合将房屋过户给李志强指定的买受人等调解意向等告知李志强,李志强表示:只愿意支付79万元并由房屋的买受人向徐丽华付款,多余的部分归自己所有;付款完毕后的过户办证问题,由买受人与徐丽华协商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