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公司有风险,投资须警慎
夫妻公司有风险,投资须警慎
陈松
在中国中小企业中,多是家族式企业,其中以夫妻店为多,在现阶段企业升级的情况下,越来越多的夫妻店变成了夫妻共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但是如果股东有限责任变成了无限责任,本来鼓励你投资的政策怎就变成了伤害呢?
且看以下案例及分析:
案情:马某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出资注册成立了A公司,马某某任法定代表人。经已生效的****号民事判决确定,A公司应返还B公司赔偿金61.2万元。A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债务,B公司向C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强制执行中未发现A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X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天执字第331号执行裁定,裁定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马某某、张某亦承认A公司已确无财产履行该债务。
现B公司又诉至法院,主张马某某、张某转移了对A公司的出资,且经营中存在其个人财产与A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形,马某某、张某的此种违法行为导致A公司不能履行债务,侵害了B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当对A公司未履行的民事判决项下的债务而产生的损失承担责任。
要求判令:判令马某某、张某赔偿B公司因A公司未履行给付赔偿金义务所受损失61.2万元,并赔偿逾期履行的损失。
该案又查明以下事实:A公司在鲍德公司有应收账款80余万元,马某某于2012年5月22日以A公司的名义收取了鲍德公司给付的一张票面金额80万元的承兑汇票了结了该笔账务(此时正值(2010)XXX终字第470号民事案件诉讼中),但该笔款项未曾进入A公司的账户。而根据此张80万元承兑汇票的背书记载,该汇票却由鲍德公司直接背书给了C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第三款 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马某某与张某系夫妻,仅其夫妻二人共同出资注册设立了A公司,并由马某某任法人代表,基于其法人机关意思的一致性,实质上A公司等同于一人公司。马某某、张某在经营A公司期间更应恪守公司法规范,严格界限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的区分,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否则即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马某某作为A公司的股东亦即法定代表人,收取了A公司在鲍德公司的应收账款后,应当将该款项转入A公司的账户用于公司经营,但该款项实际未曾进入A公司的账户,即应由此合理怀疑马某某夫妻作为公司股东挪用了该笔款项是否实际用于A公司经营做出正当解释,即应据此认定马某某夫妻系将A公司财产与其个人财产混同使用。
从马某某代A公司收款过程的表面证据看,其代A公司收取了鲍德公司未经向A公司背书的汇票,虽其称已将此汇票亦未背书即交给了A公司的债权人以清偿公司债务,但与该汇票已由鲍德公司直接背书给天工砼业公司的表面事实相悖。马某某、张某既主张天工砼业公司与A公司无任何业务关系,又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将该汇票交付天工砼业公司之外的A公司的其他债权人的事实。据此应认定,马某某收取了A公司的账款后非用于A公司的经营目的,将A公司的财产混同个人财产使用,使A公司实质上财产不独立,从而人格亦不独立,系滥用A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行为,使A公司实质上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从而侵害了该公司的债权人即本案B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就A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马某某、张某作为夫妻股东共同经营A公司,马某某的行为应由其夫妻二人共同承担法律后果。
综上,B公司关于马某某、张某存在与A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形,应当对A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证据确实充分,理由正当,依法应予采纳。
法院经审理后最终判决:马某某、张某就A公司由****号民事判决确定对B公司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原则上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不是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特别是在当前公司注册认缴制下,夫妻们要注意了!!!不要让有限责任变成无限责任。看下面判决,如果夫妻店有投资限公司都依此判决,估计中国有90%的夫妻店,都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对夫妻有限公司涉及法法律的分析。
承担连带债务的理由:夫妻是一个财产共同体,投资收益共享的情况,责任也应共担,特别是公司管理公私不分的情况下,你很有很有可能成为人格否认制度的指向对象,最后两夫妻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你成立有限公司让个人财产同公司财产分开的目的无法实现,最终还会陷入无尽痛苦之中。
法律:《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章已经于2006年6月23日正式失效。根据《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工商法字[2006]119号))第23条规定:“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以各自拥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登记时需要提交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者协议。”
评析:说明当时就有明白人抓住了痛点,后来可能考虑到商事行为的效率优先没有再坚持了。
法律:第19条第1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评析:夫妻是一个财产共同体,投资收益共享的情况,责任也应共担。夫妻是一种“法定财产共同体”,夫妻双方在婚姻有效存续期间,按法律规定,其财产推定为夫妻共有。用夫妻共同财产去投资一个共同的企业,只能算一个共同投资主体。夫妻公司想证明公司个人财产同夫妻共同财产分开很难。因为一个小企业的优势在于它的执行效率高,在夫妻公司效率可能就更高,两人在床说几句话就决定了。但是高效率下带来高收益的同时就是高风险,同时还有的是个人对公司运营的绝对权威,操作上难免会有不正规的地方和疏漏,一招之失可能就痛苦一生了。
法律:《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
评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本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兼顾下效率之下的安全”。它为的是当法人运用背离法律赋予法人人格的原始初衷(即公平、平等、正义)而为他人控制和操纵,已不再具有独立性质,法律将无视法人的独立人格而追究法人背后的操纵者的。
二、我们如何去防范呢?
对于小公司来说应当完善公司中的办公地、经营地、经营人员配备、账目清楚、公私账号不要混用、财产审计等。也就是做好建章立制办法约束好相关权利。
大公司可以用信托的方式,他的好处是隔离了风险,二是有利于家族传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