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是公司高层犯罪还是单位犯罪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黄雪芬
【关键词】商业秘密、单位犯罪
【案例来源】(2013)深中法知刑终字第35号
【导读】
依据刑法相关条文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然二者间究竟有何区别,尤其是在整个公司高层都参与到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中时,法院是以何判定相应犯罪行为衍生的刑事责任该由谁承担,是公司高层,还是单位本身?这是本文所要阐述的内容。
【基本案情】
本案六被告原先皆是被害单位YZ公司的员工,分别任副总经理、工程师等职位。六被告均和原告签订有保密协议。后六人中除黄某外的五人先后从被害单位处离职,黄某留在YZ公司。六被告在武汉成立武汉GJ公司,在该公司中,被告人黄某负责架构设计并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对研发工作进行指导,其他被告分别负责运营、行政管理、源代码的编写等工作。六人的分工与其在被害单位处的分工基本一致。被告人黄某通过将存储YZ公司固态硬盘产品源代码的笔记本电脑交与五人,由其在此基础上研发GJ公司固态硬盘产品源代码并出售。后检察院指控该六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
【法院判定】
六被告之行为皆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决有期徒刑与罚金不等。
【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辩称GJ公司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包括固态硬盘产品的开发、销售,并非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其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均以单位的名义进行,谋取的利益亦归单位所有,而非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综上,根据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以及庭审查明的事实,本案属于单位犯罪。
对于以上说法,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商业秘密律师邱戈龙、黄雪芬认为:
所谓单位犯罪,系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犯罪行为。很显然,单位犯罪是和个人犯罪相对应的,刑法规定的众多罪名中,个人犯罪为主要犯罪形态。因此,若某罪的主体是可为单位的,则需要《刑法》明文规定。而依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单位可以成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主体。
单位犯罪意志的实现是通过自然人的行为实施的,单位要构成犯罪的主体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犯罪行为是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2)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除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本案中,六被告之行为与对被害单位造成的损失程度上均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本案中六被告提出,该六人实施侵害被害单位商业秘密的行为均是以GK公司的名义进行的,谋取的利益归GK公司所有,此说法经法院审查后得到验证,系属实。然GK公司是六被告通过协商设立,并以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行为从事经营活动,属于“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因此本案不能以“单位犯罪”论。
长昊律师是全国少有只专注于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侵权维权为核心领域的专业律师事务所:作为尖端知识产权侵权与犯罪的开拓者,成立于1995年,立足深圳辐射全国,是中国恢复律师体制后,最早一批经司法部正式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并以尖端知识产权诉讼——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为核心竞争力的律师事务所。在20多年的执业经历中,本所曾被司法部评为“全国法律服务文明窗口”,获得“司法行政先进集体”、“广东优秀律师事务所”等荣誉称号。多次被评选为各地知识产权十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为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曾作为中华律师协会出版《特殊型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专论商业秘密与软件著作权》,为中国知识产权实战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敢为天下先,勇于维护法律尊严”是长昊律师的本质要求。
律师与医生一样是分专业的,每一个律师都有自己擅长的执业领域,长昊律师只做商业秘密案件、软件网络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类案件。您的咨询,我们的律师都会竭诚为您解答(咨询热线:158****7700,网站:www.supermecourt.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