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按贩卖毒品罪起诉,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被告人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年三个月
俗语说,出腿才见两脚泥。
意思是说,在结果没有出来之前,一切预测都是不确信的。引用这句大众语言,是因为一起案子。
这是一起涉毒的案件。公诉机关指控桑某涉嫌与女友共同贩卖毒品17.43克。作为桑某的辩护人,我提出本案应按非法持有毒品罪判罚。要知道,如果认定17.43克冰毒,那可是要7年起的款!也就是说,该男子将入狱服刑7年以上。前几天,桑某的母亲打电话说,桑某的同监室的人出来,捎话说,桑某被判八年。怎么可能?该案没有证据充分地证明桑某贩卖毒品呀!我回复说,法院没有判决,什么都不要相信。今天,2017年11月14日下午,从海淀法院山后法庭取来判决书。判决书赫然写道:
判决桑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同时,指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有误,本院予以纠正。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
至此,该案以辩护意见为法庭接受而胜诉。作为辩护人感到欣慰。因家庭的关系,律师收费很少。为了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该有古道热肠。这符合我的信念。做维权善事,减别人痛苦,增自己福报。
将本案辩护词(提纲)摘录如下:
审判长、陪审员:
受桑某本人及其家属委托,北京市博圣律师事务所指派本人担任桑某涉毒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曾多次会见嫌疑人,认真阅读卷宗,现根据法庭调查情况,发表辩护意见。
对于本案的定性,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嫌疑人涉嫌贩卖毒品持有异议。
理由如下:
第一,卷中记载的现有证据不足,不充分,无法证明桑某涉嫌买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唯一的证人是涉案人即真正的毒品贩卖人赵某,她已经判刑八个月。她和本案嫌疑人是男女朋友关系。她向侦办机关交代是受桑某指使贩卖毒品。她交代联系卖家,交易方式、交易地点和交易数量都是桑立和卖家季某确定的。但事实上,季某的证言并没证实这一过程。季某的证言,恰恰是证明这一切都是赵某所为。赵某作为污点证人,其证明效力很低。更何况还是孤证!孤证无效力,这是法律人共知的常识。因此,此证无法证明桑某是贩毒人。不排除赵某为了免除自己的刑罚责任,嫁祸他人的主观意图。
第二,嫌疑人没有涉嫌贩卖毒品的故意。嫌疑人是个瘾君子,但其购买毒品供自己吸食并非涉嫌以贩养吸。桑某有自己的工作,先后做过汽车销售和旅游摄影等工作,收入不低。卷中,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贩卖过毒品获利,用来满足吸食冰毒的需要。
第三,嫌疑人有举报他人涉毒的表现。其曾举报一个叫“雯雯”的人。
第四,关于在其住处查获的甲基苯丙胺17.43克情况,嫌疑人通过辩护人向检察机关提出:其中,有15克属于一个叫贾某的人。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嫌疑人涉嫌的毒品犯罪应确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而不是贩卖毒品罪。嫌疑人对非法持有毒品罪供认不讳,认罪认罚。而且没有毒品犯罪的前科。建议法庭按照非法持有毒品罪定性,并给与从轻处罚。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 执业证号11101200010481676
手机号码 132****5214
2017年6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