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商城账号预存款被盗用,原是客服所为!
公司的网上商城,用户在“商城”注册后成为会员,并能充值作为账户预存款在商城购物。会员采取预存款支付的方式在商城购买商品后,该公司商品部将进行派单,物流部核实订单号后联系第三方物流公司配送商品。
陆某立作为公司的客服人员,负责客户服务工作,其职责包括接受客户电话、提供咨询、处理客户的投诉与建议等。2016年1月14日,陆某立利用工作形成的便利条件,私自登录他人客户账号,用账户内的预存款在该公司“商城”以6849元的价格购买一台手机(后发货),并将陆某松的电话号码作为收件人的联系方式。随后,陆某立通过微信告知陆某松上述情况,并商定即日起由陆某松收取手机,销赃后由两人平分赃款。
2016年1月16日,陆某立采取重置密码或尝试使用默认密码“111111”的方式私自登陆被害人郭某等人的账户,用预存款购买十七台手机,金额共计108362元,但因被该公司审核订单时发现异常而未发货。同年1月18日,陆某松收到已发货的一台手机,继而找到罗某(另案处理)让其帮忙销赃。经罗某介绍,该手机销赃得款5750元,由陆某立和陆某松平分。
2016年1月19日,公司员工高某前往派出所报案,称其公司有几笔可疑订单,怀疑是陆某立所为。该所民警通过审查怀疑有同案人员,要求公司再发出一台手机,该公司遂按照要求发出。1月20日,民警在禅城区某小学门口进行预伏,抓获前来收货的陆某松及罗某,并扣押上述手机。同日,民警在公司抓获陆某立。
破案后,扣押的手机由公安机关发还给高某,该公司将购机款全额返还至各被害人位于“商城”的账户。2016年8月5日,陆某立的亲属代为赔偿公司6849元,并取得谅解。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陆某立、陆某松犯盗窃罪(共计人民币元108362,其中既遂金额6849元,未遂金额101513元),数额巨大,判处被告人陆某立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被告人陆某松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抗诉,被告人未上诉。
来源:禅城法院
【关键词】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网络盗窃|盗窃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