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跳槽与单位提前解除合同 发现怀孕准妈妈后悔“迟了”
王某大学毕业后进入一家医药公司担任医药代表工作,并与医药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双方于2013年11月30日解除劳动合同。2013年8月中旬,另一家更有影响力的医药公司向王某开出了更好的薪酬条件,王某便和自己的公司协商于10月份解除了劳动合同。还未与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王某便被检测出在10月前怀孕了,导致不能去新公司,王某便以孕期公司不能与孕妇解除劳动关系为由要求与原来的用人单位恢复劳动关系,在遭到拒绝后王某便提起劳动仲裁,在未获得支持的情况下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无效,恢复自己与医药公司的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现王某以自己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之时对自己怀孕的事情不知情为由,要求确认该协议书无效,恢复与医药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等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离职员工能否以怀孕为由要求恢复与用人单位已解除的劳动关系的关键在于双方在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时员工是否告知用人单位自己怀孕。结合本案,王某与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未告知单位自己已怀孕,因为当时其本人也不知晓,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的程序应该是公正、平等、合理的。如果王某在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告知单位自己的情况,单位仍坚持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就是违法的。在这种情况下王某提出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就可以得到仲裁机构及法院的支持。现在王某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之后才发现自己怀孕了,这时候再提出一些要求为时已晚。
文章来源:品烟说法
【关键词】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章法律师团队|离职员工以怀孕为由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