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父母以借款为由请求返还购房出资款,如何处理?
离婚时,为了保全父母的财产,一方父母往往起诉夫妻双方要求返还当初购房的出资款。
这原本还算是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有借款时形成的借据或转账备注是借款,或者事后夫妻双方承认是借款的证据,即可证明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但现实生活中,即使当初确实是借款,父母碍于情面也没有要求签借据。在离婚率高居不下,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时,心情是很复杂的,既希望子女婚姻幸福、白头偕老,但又害怕离婚时遭受财产损失。
这才导致2011年出台了婚姻法解释三,如果房子登记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则该房子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
司法解释三不完全解决这个问题。
第一,大部分父母出资都是部分出资,这是否能视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予,在实务中存在极大争议。
第二,相当多的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一旦法律遇上人情,这事就变得无比复杂。
面对证据,法官的内心可能会认为不存在借贷关系,但情理上又难以接受。
这毕竟是老人家一辈子的血汗钱,如果让他们血本无归,会老无所依。尤其当老人家在法庭上一把鼻涕一把泪,甚至一头撞向审判席。
此时此刻,法官内心也是在纠结的!
去年我们代理的一起离婚案,明明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写着“无共同债务”,偏偏在一审结束后,男方父母就起诉夫妻双方返还出资款,横空出现两张借据。
休庭时,女方不断喊冤,法官却对着女方怒斥:这么多的钱,难道就白白让你拿了吗?
最后,法官果然判决夫妻双方共同向男方父母还款。
那么,实务中如果遇到父母以子女单方签名的借据起诉夫妻双方还款时,该如何认定呢?这里就涉及几个核心问题。
1由谁来证明存在借贷关系或赠予关系?
尽管证据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具体到实务中,抗辩是赠予的一方,有些人会说,既然你认为是赠予关系,那么你就来证明啊!人家不可能无缘无故把钱给你们,如果证明不了是赠予关系,就应该返还!
2借据上只有子女一方的签字,能否证实存在借贷关系
在离婚时,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共同利益解体,子女与父母之间形成重大利害关系。子女完全可以事后单方向父母出具借据,将当初的出资款变为借款。
那么,该借据是否在借款时就已形成?这是认定借贷关系的关键。
最高法民一庭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6期的指导案例中指出:
在离婚诉讼双方利益对立时,子女给父母补写有关“借据”是分分钟的事,配偶一方往往无可奈何。如果“借据”是购房时写的,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将父母为子女买房的出资认定为借贷性质应该没有争议。但对“借据”的出具时间无法确认时,根据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的亲属关系、案涉房屋产权证书上载明的产权人为叶某和刘某、叶某和刘某在离婚案件一审时陈述对外没有共同债权债务,这一系列证据构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证明叶某父母的出资属于赠与性质。
这原本还算是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有借款时形成的借据或转账备注是借款,或者事后夫妻双方承认是借款的证据,即可证明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但现实生活中,即使当初确实是借款,父母碍于情面也没有要求签借据。在离婚率高居不下,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时,心情是很复杂的,既希望子女婚姻幸福、白头偕老,但又害怕离婚时遭受财产损失。
这才导致2011年出台了婚姻法解释三,如果房子登记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则该房子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
司法解释三不完全解决这个问题。
第一,大部分父母出资都是部分出资,这是否能视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予,在实务中存在极大争议。
第二,相当多的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一旦法律遇上人情,这事就变得无比复杂。
面对证据,法官的内心可能会认为不存在借贷关系,但情理上又难以接受。
这毕竟是老人家一辈子的血汗钱,如果让他们血本无归,会老无所依。尤其当老人家在法庭上一把鼻涕一把泪,甚至一头撞向审判席。
此时此刻,法官内心也是在纠结的!
去年我们代理的一起离婚案,明明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写着“无共同债务”,偏偏在一审结束后,男方父母就起诉夫妻双方返还出资款,横空出现两张借据。
休庭时,女方不断喊冤,法官却对着女方怒斥:这么多的钱,难道就白白让你拿了吗?
最后,法官果然判决夫妻双方共同向男方父母还款。
那么,实务中如果遇到父母以子女单方签名的借据起诉夫妻双方还款时,该如何认定呢?这里就涉及几个核心问题。
1由谁来证明存在借贷关系或赠予关系?
尽管证据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具体到实务中,抗辩是赠予的一方,有些人会说,既然你认为是赠予关系,那么你就来证明啊!人家不可能无缘无故把钱给你们,如果证明不了是赠予关系,就应该返还!
2借据上只有子女一方的签字,能否证实存在借贷关系
在离婚时,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共同利益解体,子女与父母之间形成重大利害关系。子女完全可以事后单方向父母出具借据,将当初的出资款变为借款。
那么,该借据是否在借款时就已形成?这是认定借贷关系的关键。
最高法民一庭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6期的指导案例中指出:
在离婚诉讼双方利益对立时,子女给父母补写有关“借据”是分分钟的事,配偶一方往往无可奈何。如果“借据”是购房时写的,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将父母为子女买房的出资认定为借贷性质应该没有争议。但对“借据”的出具时间无法确认时,根据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的亲属关系、案涉房屋产权证书上载明的产权人为叶某和刘某、叶某和刘某在离婚案件一审时陈述对外没有共同债权债务,这一系列证据构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证明叶某父母的出资属于赠与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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