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证明他人侵犯了自身的商业秘密?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庄俊雄
【导读】商业秘密的侵权,权利人想取得直接侵权的证据很难。本案权利人(原告)提供三点关键证明,使法院推定被告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成立。
【关键词】商业秘密、举证责任
【基本案情】2003年2月20日,A公司与B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安排B在贸易部岗位工作,B不得泄露A公司的商业秘密。期间,B为A公司与墨西哥DBB公司完成多笔车用灯具交易,A公司因此获得了相应的收益。2006年3月劳动合同期满后,B离开了A公司,但承诺保守A公司包括客户资料在内的商业秘密。同年9月始,B受雇于C公司。之后,C司与墨西哥DBB公司间达成了发光二级管(LED)的买卖业务。A公司以B和C公司侵犯经营秘密为由,请求判令确认B和C公司侵犯A公司客户名单的商业秘密、立即停止上述侵权行为、赔礼道歉以及共同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
【法院裁判】
一、B和C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害A公司与墨西哥DBB公司客户名单的商业秘密;
二、B和C公司赔偿A公司损失人民币100000元;
三、B和C公司赔偿A公司合理的律师和调查费损失计人民币6600元;
四、驳回A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B和C公司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专业处理商业秘密案件的律师、庄俊雄认为:原告权利人如主张侵权人侵犯其商业秘密,应当至少证明:一、存在商业秘密的事实;二、被告使用的技术或经营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相同或基本相同;三、被告的使用的技术或经营信息是通过侵权行为取得的。在本案中,对于第一点,原告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通过自身的努力和劳动实现向墨西哥DBB公司出口产品,两公司间建立起相对稳定的销售关系。对A公司而言,墨西哥DBB公司这一外国客户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实用性,且能带来经济利益,A公司为此也采取了与知悉客户信息的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等方式的保密措施,A公司与墨西哥DBB公司间客户关系的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对于第二点,原告认为客户信息保密的前提下,被告的客户信息与其相同存在疑点。关键在于第三点,原告想取得直接侵权的证据很难,但原告通过举证证明被告有获取商业秘密的条件——其职工B系曾任职原告公司并解除过客户信息。因此,法院在此基础上可以让被告对其使用的技术或经营信息的合理来源进行举证,将侵犯商业秘密的举证责任倒置给被告。
综上,被告B、C公司举证不能的情况下,法院推定B和C公司侵犯A公司的商业秘密行为成立。
长昊律师是全国少有只专注于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侵权维权为核心领域的专业律师事务所:作为尖端知识产权侵权与犯罪的开拓者,成立于1995年,立足深圳辐射全国,是中国恢复律师体制后,最早一批经司法部正式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并以尖端知识产权诉讼——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为核心竞争力的律师事务所。在20多年的执业经历中,本所曾被司法部评为“全国法律服务文明窗口”,获得“司法行政先进集体”、“广东优秀律师事务所”等荣誉称号。多次被评选为各地知识产权十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为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曾作为中华律师协会出版《特殊型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专论商业秘密与软件著作权》,为中国知识产权实战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敢为天下先,勇于维护法律尊严”是长昊律师的本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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