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挂软件是否会涉嫌侵犯软件著作权?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庄俊雄
【联系电话】159****4883
【导读】近年来,随着网络游戏玩家数量大幅度增长,一小部分玩家对追求游戏不正当权利也随之产生,成为游戏外挂产生和销售的市场驱动力。涉及网络游戏外挂软件应当如何处理,司法实践存在不同观点。
【关键词】软件著作权、非法经营罪
【基本案情】《新惊天动地》是A公司自韩国进口并出版运营的网络游戏。
2012年6月至12月被告人肖某某、杨某某、李某某预谋使用网络外挂刷金币出售牟利,由被告人肖某某提供《新惊天动地》的外挂程序(简称外挂),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负责使用外挂并先后联系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黄某乙在厦门的工作室和被告人郭某某在邯郸的工作室共同使用外挂,刷取游戏币出售。在此期间,A公司发现《新惊天动地》中有大量异常账号使用外挂,影响游戏运营。经鉴定,该外挂非正常获取原游戏客户端与服务器端通信的数据,干扰了《新惊天动地》游戏的正常运行。
【法院裁判】
一、被告人肖某某等人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电脑等物以及被告人肖某某等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律师点评】专业处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律师、庄俊雄认为:在游戏客户端不具备自动进行游戏,通过创作游戏外挂完成自动创建游戏角色、自动执行任务、自动打怪、自动捡取、使用物品等功能的情况下,增加了以上自动辅助功能。该功能的实现必须复制互联网游戏程序的源代码,破译和擅自使用原网络游戏的通信协议。目前,对于游戏外挂,司法实践有两种观点:
其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该解释主要是针对在网络环境下复制和发行盗版软件日益猖獗问题做出的规定,是将在信息网络上向公众提供软件这一涉及到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直接解释为应当视为“复制发行”,而其实质内容依然离不开软件被制作成一份或者多份向公众进行提供这一复制和发行的基本内涵。本案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等人所制作的网络游戏外挂程序与《新惊天动地》游戏程序具有高度的相似性,同时,被告人要想使其制作的外挂程序与《新惊天动地》游戏对接,势必要破译和擅自使用原网络游戏的通信协议,截取并修改游戏发送到游戏服务器的数据,修改客户端内存中的数据,以达到增强客户端各种自动功能的目的。因此,其行为符合“复制发行”的要求,非法制作销售游戏外挂,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其二,在其他案例,另认为利用外挂破译游戏软件的行为,与上述司法解释所规范的在网络环境下复制和发行盗版软件行为均存在一定差异。从遵循罪刑法定这一基本原则的角度出发,对条文应做严格解释,而不能进行类推或随意的扩大解释,在充分考虑利用外挂软件挂接运营他人游戏软件行为特点的基础上,在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持的情况下,难以认定利用外挂软件的行为属于上述司法解释所认定的“复制发行”行为。游戏外挂修改客户端数据并将虚假数据提交给游戏服务器,且外挂开发人将上述计算机程序出售予以谋利。其游戏外挂具备非法性、欺骗性、依附性和营利性的特征,符合《新闻出版署、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对“私服”、“外挂”专项治理的通知》中对“外挂”的规定。同时,“外挂”违法行为属于属于出版程序性违法的非法互联网出版物。因此法院认为“韩笑伙同原审被告人黄×甲、王×甲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或授权,破坏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非法制作销售挂接互联网游戏运行的程序,谋取利益,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均应惩处。”因此未经许可或授权,破坏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非法制作销售游戏外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长昊律师是全国少有只专注于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侵权维权为核心领域的专业律师事务所:作为尖端知识产权侵权与犯罪的开拓者,成立于1995年,立足深圳辐射全国,是中国恢复律师体制后,最早一批经司法部正式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并以尖端知识产权诉讼——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为核心竞争力的律师事务所。在20多年的执业经历中,本所曾被司法部评为“全国法律服务文明窗口”,获得“司法行政先进集体”、“广东优秀律师事务所”等荣誉称号。多次被评选为各地知识产权十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为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曾作为中华律师协会出版《特殊型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专论商业秘密与软件著作权》,为中国知识产权实战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敢为天下先,勇于维护法律尊严”是长昊律师的本质要求。
律师与医生一样是分专业的,每一个律师都有自己擅长的执业领域,长昊律师只做商业秘密案件、软件网络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类案件。您的咨询,我们的律师都会竭诚为您解答(咨询热线:158****7700,网站:www.supermecourt.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