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律师经验:如何判断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庄俊雄
【联系电话】159****4883
【导读】在外观专利侵权的判定中应当以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为原则,本案涉及对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外观设计上的界定。
【关键词】集成电路、外观设计专利
【基本案情】A公司系名称为“LED灯散热器(二)”,专利号为200830083493.5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2009年12月以来,A公司发现B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以生产、许诺销售、销售等方式实施上述专利技术。A公司发出警告信要求科纳公司立即停止侵权,但B公司置之不理。
经A公司提起诉讼,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认定B公司侵权成立,判令B公司销毁侵权产品,赔偿A公司12万元经济损失。B公司不服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后,A公司发现B公司仍在继续侵权,给光宇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故A公司请求原审法院判令B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A公司专利产品的侵权行为,销毁所有侵权产品并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
【法院裁判】
一、B公司立即停止侵犯A公司ZL200830083493.5号专利权;
二、B公司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三、驳回A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专业处理专利权侵权案件的律师、庄俊雄认为:首先,外观设计是否存在侵权的判定,应当首先审查被控侵权产品与该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同一类产品。如果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不属于同类产品,那么被控侵权产品则一般不会构成侵权。而同类产品是指两者在使用目的和使用功能上相一致。在《商标法》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那么要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同一类产品,可参照该规则看两者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是否相同等。若上述因素相同或大部分相同,则可认定两者为同类产品。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判定被控产品与专利是否构成相同或相近似,应当进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间接对比,并以一般消费者的审美观察为角度,对比的重点是专利权人的产品设计部位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对应部分是否相同。
在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与授权设计的相同之处在于:二者整体均呈规则的圆柱形齿轮状对称式设计,散热片的一端与实心圆形周边相连接。而在次要部分差异很小,对二者整体视觉效果不会产生显著性影响。被告提出产品与专利不相同的抗辩和现有技术的抗辩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因此,被控侵权产品与授权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构成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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