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有专有出版权的,他人不得再印制发行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庄俊雄
【联系电话】159****4883
【关键词】著作权、专有出版权、印制
【导读】专有出版权是出版者根据出版合同而享有的,由著作权人转让或许可使用的,在合同有效期和约定地区内以图书形式出版其交付的某一作品的专有权。出版者享有的这种权利经常被他人侵犯,我国法律对专有出版权分别提供了民事保护、行政保护和刑法保护手段。
【基本案情】2006年4月20日,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与著作权人陈某就《平面识图与钢筋计算》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约定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享有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平面识图与钢筋计算》作品汉字文本的专有使用权,包括原版、修订版、缩编本等。2008年9月16日,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与著作权人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就《建设工程检测见证取样员手册(第二版)》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约定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享有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建设工程检测见证取样员手册(第二版)》作品汉字文本的专有使用权,包括原版、修订版、缩编本等。
被告李某、靳某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印制原告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并销售给济南市、淄博市等地的建筑书店,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图书享有的专有出版权,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法院判决】一、被告李某、靳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经济损失20000元;二、驳回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专业处理著作权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戈龙、庄俊雄认为:本案中,被告李某、靳某非法出版原告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侵犯了原告对涉案图书的复制、发行的权利,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原告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在难以确定原告因侵权所受损失和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的情况下,法院综合考虑被告盗版图书的数量、侵权行为性质,原告作品类型、知名度、合理支出等因素予以酌定判处两被告赔偿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经济损失20000元。
专有出版权在我国《著作权法》中与表演、录音、录像等邻接权规定在一起,但其本质并不是邻接权,而是著作权中作者享有的出版权的一种特殊形态。就与相关著作权权利形态而言,出版权是作者依法享有的版权财产权中的一项,出版者权是出版者依法享有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权,而专有出版权,仅是出版者经作者或是版权所有人许可使用的出版权中的一种特殊类型,即出版权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因此,专有出版权虽然由出版社等权利主体享有,但该权利却来源于作者或版权所有人的特殊许可,这与出版者权相区别。未经权利人的许可,擅自复制、发行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构成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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