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侵犯专有出版权犯罪?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庄俊雄
【联系电话】159****4883
【关键词】著作权、侵犯著作权罪、专有出版权
【导读】实践中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现象,经营者为了谋取利益用现成的正版图书直接进行仿制盗印后到市场上销售,或者将正版图书经过部分删减后出版销售,这些行为侵犯了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
【基本案情】2006年4月20日,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与著作权人陈某就《平面识图与钢筋计算》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约定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享有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平面识图与钢筋计算》作品汉字文本的专有使用权,包括原版、修订版、缩编本等。2008年9月16日,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与著作权人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就《建设工程检测见证取样员手册(第二版)》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约定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享有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建设工程检测见证取样员手册(第二版)》作品汉字文本的专有使用权,包括原版、修订版、缩编本等。
2010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杨某、王某非法印制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图书共计2187册。杨某、王某非法印制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中国计划出版社共同出版的的图书共计89册。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被告人王某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3年10月31日向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焦点问题】侵犯专有出版权犯罪的客观要件。
【法院判决】一、被告人杨某、王某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杨某、王某违法所得二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予以上缴)。
【律师点评】专业处理著作权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戈龙、庄俊雄认为:侵犯专有出版权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擅自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行为。
首先,关于出版的含义问题。所谓“出版”,是指将作品编辑加工后,通过印刷、音像录制、缩微、数字化处理等手段制作复制品向公众发行的行为。出版是一种特殊的、常见的复制发行行为,其特点在于,这种复制须经作者或版权所有人同意才能进行;所复制的复制品数量须能满足公众的合理需要;所复制的复制品要向公众提供,包括出售、出租的方式。作品的出版是作者或版权所有人行使其出版权的体现、形式和方法。
其次,关于行为人出版的图书是否是侵犯他人专有出版权的“图书”问题。实践中,侵权行为人出版的图书与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既有完全相同的,也有不完全相同的。最常见的盗印行为,用现成的正版图书直接进行仿制盗印,盗印的图书与被盗印的图书无论是内容还是外观设计,乃至出版社名称都相同,这是典型的侵犯他人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行为,凭肉眼就可以认定。还有一部分是盗印的图书与被盗印的图书不完全相同,例如教材出版市场两份教材内容相同的比例高达80%以上。
最后,笔者认为,作为一种精神文化的载体,图书的价值完全来自于其实质内容,因此,即使两本图书的内容不完全相同,但只要其实质内容相同就可以认为专有出版权受到了侵犯。
长昊律师是全国少有只专注于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侵权维权为核心领域的专业律师事务所:作为尖端知识产权侵权与犯罪的开拓者,成立于1995年,立足深圳辐射全国,是中国恢复律师体制后,最早一批经司法部正式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并以尖端知识产权诉讼——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为核心竞争力的律师事务所。在20多年的执业经历中,本所曾被司法部评为“全国法律服务文明窗口”,获得“司法行政先进集体”、“广东优秀律师事务所”等荣誉称号。多次被评选为各地知识产权十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为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曾作为中华律师协会出版《特殊型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专论商业秘密与软件著作权》,为中国知识产权实战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敢为天下先,勇于维护法律尊严”是长昊律师的本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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