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过错方会少分多少财产
刘女士感觉到丈夫回归家庭的希望十分渺茫,于是在2010年5月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与王先生,并因王先生有过错,要求王先生对双方价值120万元的按30%的较小比例进行分割;同时要求王先生支付金人民币10万元。
法庭经过后,对基本事实进行了确认。同时认为,刘女士与王先生感情破裂,应予离婚;但在方面,认为刘女士提出的王先生为过错方应少分财产的请求无明确法律依据;而刘女士师事务所提出的损害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以下情况可以要求赔偿
北京张颖律师:《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离婚时,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要请求损害赔偿:(一)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对转移共同财产者可要求不分财产
生活中,许多人认为只要夫妻一方存在有外遇,家暴等过错,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过错的方就应该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以体现对过错一方的惩罚。这种认识虽符合传统道德的价值观,但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离婚时财产进行分割时的一般原则,该原则中并未规定离婚时有过错一方少分或不分财产的规定。可见,对离婚是否存在过错与财产的分割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但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无过错方可要求过错方承担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中,无过错一方可依该条规定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另外,《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也只是对离婚过程当中损害对方财产分配权的一种惩罚规定,而不是对离婚前对导致离婚的过错惩罚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