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了一个化学方程式就被判侵犯商业秘密罪?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庄俊雄
【关键词】商业秘密、实用性、价值性
【案例来源】(2012)浦刑(知)初字第42号
【导读】研发出来的化合物的化学结构式,虽然不携带该化合物的制备方法及具体用途信息,但这并不代表其一定不具备有商业秘密的实用性与价值性。只要其不为公众所知悉,权利人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其就是商业秘密,由不得他人肆意侵犯。
【基本案情】2010年9、10月间,被告人吴某利用其在Y公司担任合成研究员的工作便利,先后数次采用拆换其他研究人员办公用保密电脑硬盘的方法,窃取Y公司为H公司研发的资料,其中包括化合物结构式及其合成信息。2011年3月至6月间,吴某为虚假宣传个人研发能力,将窃取的新型化合物结构式中的若干个在互联网公开披露。
公安机关于2011年12月22日接Y公司报案,经调查取证,并委托科技咨询中心进行相关鉴定后,于2012年4月13日作出立案决定。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认其实施了上述行为。
【法院判决】一、被告人吴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扣押的移动硬盘一块予以没收。
【律师点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中,技术信息是指能在生产中应用的技术资料和数据,包括产品配方、设计、制作方法、技术过程等信息。H公司的若干个化合物结构式及其合成信息就属于一种技术信息。
商业秘密的实用性和价值性即“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商业价值一般体现在提高技术能级、生产质量及效率等方面,竞争优势则一般是指权利人相对于同一领域中其他不拥有该项商业秘密的人而享有的领先优势。
在H公司研发若干个结构式的过程中,包含着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从现有技术中筛选和设计结构式、设计合成路径及具体合成方法、通过实验合成化合物等工作,凝结了H公司及Y公司相关人员的创造性劳动。上述研发过程的成果包含结构式及合成信息等在内的技术信息,与该行业内众所周知的普通信息相比具有差异性。结构式可合成化合物而直接使用,或供下一步研究之用,可见具有实用性。
H公司投入的研发成本使得结构式及其合成信息本身即具有一定的价值,且为H公司带来研发上的领先优势,结构式在合成化合物后也因此而产生新的经济价值,可见具有价值性。
即便部分结构式所合成的化合物系作为中间体使用,但该中间体也是一种新化合物,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具有相当的经济价值和实用性。对于合成失败的部分结构式,将此种消极信息直接应用于实践往往无法直接取得现实的经济利益,但能够帮助拓宽研究思路,亦具有实用性和价值性。
长昊律师是全国少有只专注于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侵权维权为核心领域的专业律师事务所:作为尖端知识产权侵权与犯罪的开拓者,成立于1995年,立足深圳辐射全国,是中国恢复律师体制后,最早一批经司法部正式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并以尖端知识产权诉讼——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为核心竞争力的律师事务所。在20多年的执业经历中,本所曾被司法部评为“全国法律服务文明窗口”,获得“司法行政先进集体”、“广东优秀律师事务所”等荣誉称号。多次被评选为各地知识产权十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为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曾作为中华律师协会出版《特殊型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专论商业秘密与软件著作权》,为中国知识产权实战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敢为天下先,勇于维护法律尊严”是长昊律师的本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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