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也可以通过申请专利进行保护?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庄俊雄
【关键词】软件、著作权、专利权
【案号】(2015)宁知民初字第194号
【导读】计算机软件可以商业秘密的方式、著作权的方式进行加以保护,另外计算机软件还可以通过申请专利的方式获得保护,那么通过申请专利的方式进行保护,有什么好处与坏处呢?本文将通过具体的案例进行解读。
【基本案情】第三人史某、杨某均为原告W公司的前员工,分别为原告研发部及产品部、质量部负责人,在工作期间主导了与涉案专利相关的研发、设计、生产、上市等工作。史某、杨某分别于2013年2月6日、2013年7月23日以个人原因为由提出辞职,在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即进入被告处工作。被告M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与原告的经营范围一致。
2013年10月16日,史某、杨某和王某共同作为发明人,由被告作为申请人申请了名为“一种肌电信号干扰的指示方法及干扰去除的方法”(专利号为2*********36.0)的发明专利。该专利权目前处于有效的法律状态。原告认为该技术属于职务发明,其专利申请权应归原告所有。
【本案亮点】计算机软件通过申请专利的方式获得保护。
【法院判决】一、确认专利号为2*********36.0名为“一种肌电信号干扰的指示方法及干扰去除的方法”发明专利的实际发明人为史某、杨某,王某不是该专利的实际发明人,专利权归原告W公司所有;二、驳回原告W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M公司负担。
【律师点评】本案中,涉案专利中所记载的方法主要通过“快速傅里叶”计算制作软件,并通过软件驱动电路的形式予以实现,也就是说该方法的载体实际上就是一种计算机软件。
先前我们谈过软件的著作权保护方法,给方法固有的不足在于由于著作权保护仅限于软件作者创意的“表达”,不能延及到软件所蕴含的“创意”;以及著作权并不排斥他人独立完成的相同或相似的作品。而专利保护正好弥补了著作权保护的不足。
与著作权保护相比,专利保护对于计算机软件而言是一种更为有力的保护方法,一方面专利有效地保护了程序所体现的设计者的“创意”(即技术方案),另一方面,也排斥相同或相似的独立完成的软件设计。尽管专利保护期限不像著作权保护那样长,但是,由于一般软件的生存周期很短,较长的保护期限显得并不是那么重要。与其他保护形式相比(如商业秘密保护),专利保护可以更有效地维护软件权利人的权益,不会因技术泄密而丧失保护,这样便于进行许可证贸易。作为专利的软件技术必须向社会公开,这也给社会带来了经济和信息上的便利。
当然,一个有关软件的发明要申请专利并不容易。主要的问题是所申请的有关软件的发明是否属于专利法的保护对象。专利法不保护抽象的数学公式、算法和逻辑推理、这意味着专利申请必须有技术内容,而许多有关于软件的发明无法满足这项要求。此外,专利申请要经过严格的“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审查,也使许多软件不能取得专利保护。另外,申请专利的手续相对于计算机软件的其他法律保护形式更为复杂,并要一定的申请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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