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时,应注意是否被人恶意抢注商标!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庄俊雄
【导读】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商标对于提升企业形象,提高交易效率,维护交易秩序,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由于商标具有极大的价值,现行商标法又以申请注册作为保护商标的前提,恶意抢注商标的现象开始产生并逐渐泛滥。为规范该现象,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基本案情】冼某以其英文名亲自设计了“ZANGT0I及图”标识,在服装界有一定的影响力,在国外已经申请了注册商标。A公司是经营服装的公司,曾与M公司进行过商业合作。M公司于2004年3月23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07年4月14日被初步审定公告。该商标指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25类商品:服装、鞋、帽子、手套(服装)、袜、围巾、皮带(服饰用)、内衣、披肩、羽绒服装。 在被异议商标被初步审定公告后,冼某、B公司就该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经过审查认为冼某、B公司称蜜雪儿公司抄袭、抢注商标以及侵犯冼某姓名权的证据不足,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冼某、B公司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于2010年8月30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冼某、B公司不服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焦点】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行为?
【法院判决】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1]第31395号关于第3973136号“ZANGTOI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就冼某(ZANGTOI)、B公司针对第3973136号“ZANGTOI及图”商标提出的异议复审申请重新作出裁定。
【律师点评】专业处理商标权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戈龙、庄俊雄认为:认定商标抢注行为要考虑主客观两方面的构成要件。 在主观上,实施商标抢注的当事人都具有恶意,即明知或应知他人在先创意、使用商标的情况而抢先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一般认为,如果商标注册人与商标真正权利人曾经进行过有关商标商品的购销活动或者其他与该商标有联系的商业往来,可以认定商标注册人主观上为“明知”;如果真正权利人的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并且或者在相关区域、相关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如果商标注册人与商标真正权利人处于同一或邻近地域,并且或者为同行业经营者,在上述情形下,可以推定商标注册人主观上为“应知”。 在客观上,被抢注的对象是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里所称的“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主要是指未注册商标,既包括在所有的商品和服务类别上均未注册的商标,也包括在些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已经注册、但在其他商品或服务项目上未注册的商标。所谓有一定影响,是指真正权利人的商标在相关地域、相关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并享有一定的声誉。 在本案中,原告主张第三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是对原告在先使用商标的抢注,因此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对此法院认为,第三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是否属于抢先注册原告在先使用商标的行为,应当以原告在中国大陆在先使用过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未注册商标作为认定的要件之一。本案中,原告未提交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曰之前,原告在服装等商品上在中国大陆在先使用过与本异议商标相同或相近似商标的任何证据,故原告的上述诉讼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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