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直接以涉案侵权游戏作品获利同样侵犯软件著作权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庄俊雄
【关键词】软件著作权、
【摘要】近年来,涉案网吧的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持续高发。许多被告网吧本身并未获利,但因不能提供涉诉作品合法性来源的相关证据或未能尽到一定程度的注意义务而被判令停止侵权并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原告A公司是《大富翁8》、《大富翁六》计算机单机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2005年12月1日,国家版权局颁发软著登字第045941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该登记证书中注明,登记号为2005SR14440,软件名称为《大富翁8》游戏软件V1.0,著作权人为A公司及B公司,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
被告C网吧成立于2004年9月26日,许可经营项目为互联网上网服务。2011年8月,A公司发现上诉人提供上网服务的计算机上都安装有《大富翁8》、《大富翁六》计算机单机游戏软件,由于其使用该游戏软件的行为未得到A公司的授权,属侵权行为,给其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争议焦点】不直接以涉案游戏作品获利,是否构成对A公司软件著作权的侵权?
【法院判决】一审:1、C网吧立即停止侵害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2、C网吧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合计人民币6000元。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律师点评】本案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其并不直接以涉案游戏作品获利,不构成对A公司著作权的侵权。
专业处理专利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首先,C网吧是否构成侵权,关键在于其有无经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及是否系商业性使用。网吧是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场所,社会公众可利用网吧内的计算机及上网接入设备等进行网页浏览、学习、网游、聊天、视频、听音乐或其他活动,网吧经营者通过收取使用费或提供其他增值服务获得收入。提供涉案游戏作品以供消费者选择是网吧所提供的服务内容之一,虽奔C网吧并不直接就消费者点击运行涉案游戏作品而另行单独收费,但涉案游戏的可供选择性已经与网吧的其他设施、服务等共同构成了该网吧经营获利的物质基础,因此,这种使用属于商业性使用,
其次,C网吧对其电脑中安装的涉案计算机软件的来源未能给予合法性说明,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作为涉案计算机软件的最终用户得到了该计算机软件权利人的合法授权。
因此,C网吧在其电脑中安装使用涉案游戏计算机软件的行为属于非法使用行为,侵害了A公司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长昊律师是全国少有只专注于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侵权维权为核心领域的专业律师事务所:作为尖端知识产权侵权与犯罪的开拓者,成立于1995年,立足深圳辐射全国,是中国恢复律师体制后,最早一批经司法部正式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并以尖端知识产权诉讼——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为核心竞争力的律师事务所。在20多年的执业经历中,本所曾被司法部评为“全国法律服务文明窗口”,获得“司法行政先进集体”、“广东优秀律师事务所”等荣誉称号。多次被评选为各地知识产权十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为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曾作为中华律师协会出版《特殊型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专论商业秘密与软件著作权》,为中国知识产权实战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敢为天下先,勇于维护法律尊严”是长昊律师的本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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