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庄俊雄
【案件来源】(2015)通中知刑初字第0001号
【关键词】假冒、假冒专利罪
【摘要】一般的专利侵权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只是民事侵权案件,最多赔点钱,不至于人身自由受到公权机关的限制,但是假冒专利的行为却可以构成犯罪。根据法律的规定,假冒专利的行为有: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基本案情】南通市人民检察院以通检诉刑诉(20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朱某犯假冒专利罪,于2015年1月15日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朱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推销、宣传自己生产的锅炉清灰剂时,未经许可,在产品宣传册及网站上使用专利权人陆某的炉窑添加剂发明专利号ZL9710××××.4。2012年1月至2013年6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朱某采用上述方法销售锅炉清灰剂,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491750元。
【犯罪行为】假冒专利的行为有哪些?
【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某甲、朱某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在其生产的锅炉清灰剂产品的宣传册和公司网页上使用专利权人的发明专利号,将产品冒充为专利产品,易使社会公众产生误认,侵害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且危害国家对专利的管理制度,非法经营额达49175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专利罪。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甲、朱某共同实施假冒专利犯罪,属共同犯罪。
【律师点评】专业处理专利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从该法条中,我们很难看到在什么情况下和什么样的行为才是假冒专利罪。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假冒他人专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专利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十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因此只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和第十条的规定,才构成假冒专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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