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协议引起的责任竞合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庄俊雄
【案件来源】(2013)民提字第116号
【关键词】专利侵权、调解协议、责任竞合
【摘要】调解制度是我国司法实践的特色之一,不仅方便诉讼的妥善节约,而且还节约了司法资源。然而在人民法院主持下的调解,在事后也引发了一些法律的问题。
【基本案情】2011年5月,LC公司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是专利号为ZL0124257XX,名称为"前轮定位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权利人。2008年4月,LC公司曾以TB公司侵犯涉案专利为由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2008)武知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TB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TB公司不服上述判决而提起上诉。二审期间,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作了(2009)鄂民主终字第42号民事调解书,其主要内容为.TB公司保证不再侵犯隆成公司的专利权,如发现一起侵犯LC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自愿赔偿LC公司人民币100万元。但TB公司仍继续大规模地从事侵犯LC公司涉案专利权的行为。(2009)中证内字第5846号公证书、(2010)中证内字第938号公证书,可证明TB公司通过网络继续许诺销售,并实际生产、销售侵权产品。2009年10月23日至25日TB公司参加中国迸出口商品交易会,展出侵权产品并大量派发载有侵权产品图片的产品宣传册。2010年3月,LC公司通过湖北省汉川市公证处办理了相关侵权产品的购买公证。综上,LC公司请求法院判令TB公司赔偿隆成公司10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TB公司辩称,本案是LC公司提起的侵权诉讼,应依侵权法规定的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当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时,LC公司可选择侵权之诉或违约之诉进行维权,但其选择侵权之诉后,就不能再依据调解书提出违约赔偿请求。LC公司要求按照调解书约定的赔偿数额计算方法确定本案赔偿责任,其实质就是在侵权诉讼中主张违约责任,违反了民事责任竞合的处理原则。
【争议焦点】如何认定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发生竞合。
【法院判决】TB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LC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
【律师点评】专业处理专利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所规定的侵权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其法律要件是"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就该规定来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发生竞合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之间存在一种基础的交易合同关系。基于该交易合同关系,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该违约行为侵害了对方权益而产生侵权责任。因此,该规定中的违约行为应当是指对基础交易合同约定义务的违反,且该违约行为同时侵害了对方权益,而不是指对侵权行为发生之后当事人就如何承担赔偿责任所作约定的违反。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中的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是同一法律行为,而一方的侵权行为与侵权行为发生后双方对赔偿责任计算方式和数额的约定则是两个法律行为。
就调解协议的内容来看,该协议并非LC公司与TB公司之间的基础交易合同,而是对侵权行为发生后如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包括计算方法和数额)的约定。因此,本案中TB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属于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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