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判定的规则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庄俊雄
【案件来源】无讼案例网
【关键词】专利、侵权、判定步骤
【摘要】我国《专利法》并没有专利侵权判断的步骤的相关规定,在理论上有一个很好的概况,不免为实务所用的利器。
【基本案情】环卫厂承担了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下称建设部)《一九八五年全国城市建设科学技术发展计划》中“无锡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技术的开发研究”项目后,于1989年4月8日与CT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由CT公司对环卫厂后处理车间关键设备--筛分破碎机进行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的成套技术服务,费用13万元。同日,CT公司又与SB厂签订协议书,约定由SB厂按照成套公司提供的设计图纸、要求,承担筛分破碎机的加工、制造、运输、现场安装、调试和售后服务,费用107800元。环卫厂于1989年8月开始使用由CT公司提供的筛分破碎机,已支付费用11万元。1990年6月6日,国家建设部、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建设委员会组织对环卫厂、同济大学环境工程系承担的“无锡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技术的开发研究”项目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研究成果符合课题要求,建议在计量、焚烧等工艺设施和设备方面进一步完善配套。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对筛分破碎机进行勘查,环卫厂仍在使用筛分破碎机,但该设备中原有的粉碎装置、清孔装置在一审诉讼期间拆除。根据环卫厂提供的统计材料,该厂1992年垃圾处理产量7000余吨,每吨垃圾平均售价4.59元,用于销售垃圾的运输费用20万余元。
【法院判决】一、撤销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91)沪中经字第8号民事判决。二、CT公司赔偿LZM经济损失2万元;三、鉴定费1000元,由CT公司负担500元,无锡市环境卫生工程实验厂负担500元。
【律师点评】专业处理专利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判断一项行为是否构成专利侵权,大致要经过下面的步骤;首先,判断该行为是否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则不构成侵权,后续的审查就是多余的了。其次,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以明确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最后,看被控侵权者是否具有法定的抗辩事由或免责事由。当然,上述步骤只是理论上的概括,并非法定要求。在实践中,如果被控侵权者有法定的抗辩事由,侵权审查可能直接终止,而无须考虑其是否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更无须进行复杂的权利要求解释和比对。
长昊律师是全国少有只专注于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侵权维权为核心领域的专业律师事务所:作为尖端知识产权侵权与犯罪的开拓者,成立于1995年,立足深圳辐射全国,是中国恢复律师体制后,最早一批经司法部正式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并以尖端知识产权诉讼——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为核心竞争力的律师事务所。在20多年的执业经历中,本所曾被司法部评为“全国法律服务文明窗口”,获得“司法行政先进集体”、“广东优秀律师事务所”等荣誉称号。多次被评选为各地知识产权十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为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曾作为中华律师协会出版《特殊型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专论商业秘密与软件著作权》,为中国知识产权实战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敢为天下先,勇于维护法律尊严”是长昊律师的本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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