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赖于专利技术的新的技术突破构成侵权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庄俊雄
【案件来源】无讼案例网
【关键词】实用新型专利、新的技术突破、侵权
【摘要】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判断遵循全面覆盖的原则,因此只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的,即使被诉技术方案有新技术的突破,但有赖于涉案专利的实施的,仍然构成对涉案专利的侵权。
【基本案情】原告HPP因被告江苏省吴县经济技术开发研究所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整体形小青瓦”是原告的专利。被告研制的“新型多节瓦”,其主要形状特征都在原告的专利保护权范围内,侵害了原告的专利权。请求被告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被告研制的“新型多节瓦”在造型、工艺、材质等方面,均不同于原告的“整体形小青瓦”。这是被告独立构思、自行研制的,且在原告的专利未公告时,就已申请专利,因此不存在侵权的事实。
【法院判决】一、被告立即停止转让“新型多节瓦”属于侵权的园弧形、多节状部分的技术。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5000元,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付清。
【律师点评】专业处理专利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有新的技术突破的,是否不构成对涉案专利的侵犯。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判断遵循全面覆盖的原则,因此只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的,即使被诉技术方案有新技术的突破,但有赖于涉案专利的实施的,仍然构成对涉案专利的侵权。
在本案中,原告的“整体形小青瓦”,要求保护的权利范围是“圆弧筒形、台阶状”;被告的“新型多节瓦”,主要形状特征是“圆弧形、多节状”。两者虽然提法不同,其实质是一样的。因此,被告的“新型多节瓦”的主要形状特征部分,侵害了原告专利权要求保护的权项。“新型多节瓦”在尺寸、材质、色彩等方面虽与“整体形小青瓦”有差异,但这些不是整体的发明构思,没有实质性的技术突破,不影响侵权事实的认定。被告的“新型多节瓦”,有“凹凸连接嵌合”和“起稳定作用的平面”等新的技术特征,是原告的“整体形小青瓦”专利保护权项中没有的内容,属于新的发明创造。因此,这两项新技术不构成侵权。但是,被告这两项新技术的实践,有赖于原告“整体形小青瓦”实用新型的实施。所以,被告的“新型多节瓦”主要形状特征部分侵权的事实,不能因此否定。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的“最先申请”原则,被告以其申请专利的时间,早于原告专利公告的时间,辩解自己没有侵权的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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