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引发的高额借贷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庄俊雄
【案件来源】无讼案例网
【关键词】财产保全、 高额借贷、专利侵权
【摘要】 资金是一个企业的血液,一个企业没有流动的资金,将会面临破产的境地。一个企业因为诉讼而被法院做出了财产保全的裁定,经过案件的实体审理才发现前面的财产保全是错误,那么在此期间,被保全人为了维持企业的正常运营而向外高额借贷,这一部分的利息是否可以申请人提出赔偿?
【基本案情】原告BT公司、KBT公司诉称:2004年4月6日,被告XZY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BT公司、KBT公司侵犯其01333737XX号“地毯(竹)”外观设计专利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XZY的申请于2004年4月6日裁定查封了两原告银行存款30万元。同年4月19日,XZY又以侵犯该专利为由另案起诉两原告,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XZY的申请于同年5月13日查封BT公司通过南京海关出口的地毯产品,查封(冻结)两原告银行存款240万元。2005年8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以7432号无效审查决定,宣告被告许赞有的涉案01333737XX号“地毯(竹)”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高行终字第256号行政判决维持该决定。据此,涉案专利自始无效。由于XZY的不当申请,致使原告BT公司、KBT公司大量银行存款被冻结,为维持正常经营,两原告不得不对外借款,并额外支付利息款164327.01元。
【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BT公司和KBT公司据此认为,在银行账户均被冻结的情况下,其无法从银行取得贷款,只能向个人借款,且1%的月息没有超出意见第六条规定的利率上限,XZY对该损失应予赔偿。
专业处理专利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本案BT公司和KBT公司并非没有合适的融资渠道,以较高的利息向私人借款属于不适当地扩大损失。此外,意见第六条规定的是借贷案件的利率问题,本案要解决的,是BT公司和KBT公司向私人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损失应否赔偿的问题,不适用前述意见的规定。既然该部分损失属于BT公司和KBT公司自行扩大的损失,所以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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