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注意权利说明书公开的技术方案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庄俊雄
【案件来源】无讼案例网
【关键词】权利说明书、技术方案、侵权
【摘要】专利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为准,对于在权利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方案,而在权利要求书上没有记载的技术方案不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对于专利权人来说,在前期的证据调查与收集的阶段,对涉嫌侵权产品的技术分析后,发现该涉嫌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很有可能属于上述的情况时,专利权人应该注意诉讼风险。而对于被诉侵权人在发现涉嫌侵权产品有上述情况时,可以在庭审进行反击。而专利权人在撰写专利说明书时,应值得注意不在权利要求书中保护的范围的技术方案公开在说明书中。
【基本案情】YN公司与HX水泥厂及HW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前由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2013)通中知民初字第0084号民事判决。一审宣判后,YN公司、HX水泥厂均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YN公司上诉称: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HW公司的被控侵权行为侵害了涉案发明专利权。被控侵权行为与涉案发明专利采用的挡土块,虽然有上表面的前凸缘和下表面的后凸缘的区别,但都是采取了凸缘和挡土块的前后表面相互作用的手段实现下面的挡土块给予上面的挡土块一个从前向后的力,达到挡土块不至于从所处位置脱出的效果,并且属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168元,由YN公司负担14328元,HX水泥厂负担840元。
【个人评析】专业处理专利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在确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若专利权人在专利说明书或者附图中公开了某个技术方案,而未将其记载入权利要求,专利权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则不能再通过等同原则将其重新纳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在本案中,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描述的卡固结构为挡土块前端设置突出上表面的前凸缘,或者是挡土块上表面设置的凸起并在下表面设置与之相匹配的凹槽,而在说明书中既公开了挡土块前端设置突出上表面的前凸缘的实施例(对应说明书附图2),以及挡土块上表面设置的凸起并在下表面设置与之相匹配的凹槽的实施例(对应说明书附图4),又公开了在挡土块后端设置突出下表面的后凸缘的实施例(对应说明书附图3)。“挡土块后端设置突出下表面的后凸缘”技术方案在权利要求中并未有所记载,因此该技术方案不再属于等同特征限定的专利保护范围,而HW公司使用的挡土块采用的正是在后端设置突出下表面的后凸缘这一技术方案,因此,HW公司施工行为中的该项技术特征与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相应技术特征不构成等同。
综上所述,HW公司施工行为中的该项技术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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