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纠纷可进行和解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 (2008)民申字第1185号
【关键词】专利侵权、和解
【摘要】在我国,任何民事案件,当事人之间都可以进行和解,当然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也不例外,和解的时间可以私自进行,也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要求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具有强制力。
【基本案情】再审申请人YPK因与再审被申请人HL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苏民三终字第0038号民事调解书,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YPK申请再审称:1.和解协议不是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的,而是二审法院承办法官包办的;2.在本案诉讼中,YPK只是请求法院判令HL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是另案起诉。而二审法院作出的调解书将赔偿损失一并解决,误解了YPK的真实意愿,打乱了其诉讼计划;3.二审调解书中的赔偿数额,没有按照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确定。
【法院判决】驳回YPK的再审申请。
【个人评析】专业处理专利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和解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本案中,YPK具有较高的文化程度,其代理律师亦与YPK一起参加了庭审及和解、调解活动,YPK本人在和解协议上签字,并接收了HL公司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的款项。因此,本案并不存在YPK所称的“调解违背其真实意愿”及违反调解自愿原则的情形。另外,该和解协议的内容亦不违反法律。二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和解协议依法制作调解书,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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