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效果变劣不构成等同侵权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庄俊雄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 (2014)民申字第881号
【关键词】专利等同侵权、技术效果、变劣
【摘要】实施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达到的技术效果比涉案专利技术方案达到的效果差,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构成对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等同侵权。那么法院是基于什么做出如此的判决的,或者说,为什么技术效果变劣的技术方案不构成对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侵权呢?
【基本案情】再审申请人CLT因与被申请人SCD公司、沽源县教育局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1637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申请人CLT称,液位调控装置不是涉案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品具备等同替代技术特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请求本院依法撤销一审、二审判决,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驳回CLT的再审申请。
【个人评析】本案的焦点在于被诉侵权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在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中,判定的标准是,被诉侵权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此乃全面覆盖原则的适用,即以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为充分条件,即使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还附加有其他技术特征,也不影响侵权判断,仍应认定侵权成立。但是,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则不符合全面覆盖原则的要求,应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等同侵权的判断原则也是需要适用全面覆盖原则,首先应当确定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即涉案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分解出来,根据涉案专利分解出来的技术特征,以一一对应的方式,分解出被诉侵权专利的技术特征,对两者之间一一对应的技术特征相互比对,若是两者之间一一对应的技术特征部分相同,部分不相同的,对于不相同的部门进行等同侵权判断,即是否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在本案中,CLT主张用挖地坑的方式替代泵输液,技术效果就变劣了,因此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达不到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效果。因此,但被诉侵权产品因缺少液位调控装置这一技术特征,故仍然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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