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案件中当事人如何申请法官回避
【导读】在侵犯商业秘密等民事诉讼活动中,为了保证实体的公正,往往首先需要保证程序的公正。本案中涉及诉讼当事人一方申请审判员回避,但终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而驳回,那么一般要满足什么条件诉讼当事人才能申请审判员回避呢?
【基本案情】本案原告西安庆华复合材料制品厂(以下简称庆华厂),主要经营树脂及其复合材料业务。后庆华厂发现本案被告西安市审韦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韦公司)的某些经营活动侵犯了自己的商业秘密,于是将申韦公司诉诸法庭。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庆华厂所提及的技术信息根本就不构成商业秘密,一二审法院皆驳回了原告清庆华厂的诉讼请求。原告庆华厂不服二审判决,又以“二审主审法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且一、二审法官均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申韦公司在一审诉讼中提交的其与咸阳市秦都区亚邦化工经销部(以下简称亚邦经销部)签订的《技术服务协议》是伪证,并且该证据在一审诉讼中未经质证”以及“一、二审法院对技术秘密的认定存在错误”等理由申请再审,后再审法院查明:一二审法院的审判活动并无不妥之处,原告并没有符合申请回避的是由,同时,原告庆华厂所提出的技术信息也不构成商业秘密,最终驳回了原告庆华厂的再审申请。
【律师点评】本案涉及到民事审判中的回避制度,原告庆华厂虽然在二审中提起了回避申请,但是却被法院以不符合申请条件为由驳回。那么,申请回避又必须得符合哪些条件呢?
专业处理商业秘密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回避制度是指在审判活动中,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审判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应当主动退出本案的审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请求更换上述人员的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此同时,民事诉讼法还对提起回避申请的时间做了相关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所以,但是人若想申请回避,不仅要符合相应的条件,同时还要及时提出。
长昊律师是全国少有只专注于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侵权维权为核心领域的专业律师事务所:作为尖端知识产权侵权与犯罪的开拓者,成立于1995年,立足深圳辐射全国,是中国恢复律师体制后,最早一批经司法部正式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并以尖端知识产权诉讼——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为核心竞争力的律师事务所。在20多年的执业经历中,本所曾被司法部评为“全国法律服务文明窗口”,获得“司法行政先进集体”、“广东优秀律师事务所”等荣誉称号。多次被评选为各地知识产权十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为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曾作为中华律师协会出版《特殊型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专论商业秘密与软件著作权》,为中国知识产权实战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敢为天下先,勇于维护法律尊严”是长昊律师的本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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