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原告如何取证
【导读】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企业的商业秘密往往都是其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当权利人认为他人侵犯了自己的商业秘密时,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权利人往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那么当出现这一情形之后,权利人应该如何举证才能证明他人侵犯了自己的商业秘密并获得法院的认可呢?
【基本案情】本案原告石家庄市油漆厂(以下简称油漆厂)多年来一直从事油漆的研发与生产,被告侯素君系油漆厂一名检验员,原告油漆厂诉称:被告侯素君原本是自己的员工,有机会接触到自己的技术秘密,然而却违反竞业限制的规定,到被告河北朴智伟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朴智公司)工作,并向朴智公司泄露了本属于油漆厂的技术秘密,并进行相应的油漆生产。原告认为,被告侯素君和朴智公司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其商业秘密,并诉诸法庭。然而,在后期的举证质证过程中,油漆厂并未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侵犯其商业秘密这一主张。最终,油漆厂的诉求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点评】本案中原告的相关诉求之所以未能得到法院的最终支持,其关键原因在于:原告并未完成其应承担的举证责任。那么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原告作为权利人,承担着怎样的举证责任呢?
针对此问题,专业处理商业秘密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师事务所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必须为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足够的证据。就本案而言,原告必须从以下几点进行证明:首先,原告油漆厂必须证明其所提出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即所提及的技术或经营信息的确构成法律所保护的商业秘密范畴。包括技术信息的秘密性、经济价值属性以及相应的保密措施。其次,在此基础上,原告油漆厂还需证明被告朴智公司所利用的技术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即朴智公司生产油漆所使用的配方和油漆厂所保护的商业秘密中的配方相同或者是实质内容一应。最后,原告油漆厂还需证明被告朴智公司采取了不正当的手段获取该商业秘密或者侯素君违反约定披露了该商业秘密。从逻辑上来讲,这三方面具有先后次序,需先证明商业秘密的存在性,再证明商业秘密的同一性,最后证明手段的不正当性。层层递进,缺一不可,必须同时成立方可证明被告侵犯了油漆厂的商业秘密。
长昊律师是全国少有只专注于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侵权维权为核心领域的专业律师事务所:作为尖端知识产权侵权与犯罪的开拓者,成立于1995年,立足深圳辐射全国,是中国恢复律师体制后,最早一批经司法部正式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并以尖端知识产权诉讼——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为核心竞争力的律师事务所。在20多年的执业经历中,本所曾被司法部评为“全国法律服务文明窗口”,获得“司法行政先进集体”、“广东优秀律师事务所”等荣誉称号。多次被评选为各地知识产权十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为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曾作为中华律师协会出版《特殊型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专论商业秘密与软件著作权》,为中国知识产权实战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敢为天下先,勇于维护法律尊严”是长昊律师的本质要求。
律师与医生一样是分专业的,每一个律师都有自己擅长的执业领域,长昊律师只做商业秘密案件、软件网络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类案件。您的咨询,我们的律师都会竭诚为您解答(咨询热线:158****7700,网站:www.supermecourt.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