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案例刑事立案标准
【导读】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些情况下会作为民事侵权责任进行追究,而有时却被公诉机关以刑事案件诉诸法庭。那么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又究竟何时之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何时又得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呢?亦或者说,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基本案情】浙江兰亭高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亭公司)自主研发的改性沥青成套设备系列产品中关于“SBS改性沥青生产溶胀罐的搅拌器结构”和“研磨工艺流程”等技术信息,以及与生产改性沥青成套设备有关的原材料、设备仪器采购及配件外加工单位名录等各类经营信息,属于该公司商业秘密,兰亭公司为此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被告兰亭公司员工马长根、马国庆和李国钢三人利用自己曾在兰亭公司所获得的商业秘密与袁永林合作,并成立了杭州森锐道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锐公司),专门生产和兰亭公司同类的移动式改性沥青成套设备。该行为给兰亭公司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467万元。兰亭公司随后搜集材料并报案,后公安机关审查后立案侦查,并由绍兴县人民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将三被告诉诸法庭。经审理,三被告侵犯商业秘密罪成立,并被处以相应的刑罚。
【律师点评】本案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类刑事案件,涉及到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标准,关于这一点,专业处理商业秘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虽然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般作为民事纠纷来处理,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存在以下情况时,将立案追诉,追究刑事责任:
1、 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 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 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4、 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根据上述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是否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立案追诉,主要是看商业秘密权利人是否遭受损失,并且达到一定的损失数额,或者是不法侵犯人因其不法行为而获利达到一定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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