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秘密侵权纠纷分析司法鉴定
【导读】在侵犯商业秘密诉讼中,由于商业秘密本身的“秘密性”,使得权利人的举证往往存在很大的难题。在证明企业某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过程中,企业往往会借助第三方鉴定机构,通过鉴定结论来证明自己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
【基本案情】本案原告株洲选矿药剂厂(以下简称株洲厂),自1966年开始生产“黄药”。自1975年起,该厂对黄药生产合成技术中存在的质量不稳定、物料泄漏、温度控制难、容易起火等问题开始进行攻关研究,1981年,对黄药生产的关键设备“混捏机”与“球磨风选系统设置”进行了重新设计、制造、安装,降低了生产成本,提高了生产的安全性和产品质量。被告刘显驰在株洲厂身居要职,熟悉该厂黄药生产的各个关键技术和设备。1990年10月,广东省罗定市林产化工厂(以下简称罗定厂)找到刘显驰,要求其提供黄药生产的设备图纸及技术。双方口头约定,由刘显驰承担技术工作,罗定厂付酬金4万元。其后,刘显驰逐步将黄药生产的各种设备图纸及技术一一交给罗定厂,并获得了约定的报酬,罗定厂又根据这些资料逐步建立起自己的生产线。
后来株洲厂发现这一情况并罗定厂和刘显驰双双起诉至法院,在证明本案涉及的黄药生产技术和设备构成商业秘秘密的过程中,曾两次委托湖南省科委组织鉴定,并将鉴定结果作为认定事实的关键证据。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株洲厂的诉讼请求。
【商业秘密鉴定】本案涉及到商业秘密成立的证明问题,针对这一点,根据法律规定,商业秘密必须具备: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和保密性四个特性。只有符合上述四个特性的秘密信息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从而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在四个特性中,价值性、实用性和保密性三个特征在诉讼途径中,法院通过常识和初步证据即可予以认定,然而,商业秘密的价值性就必须借助专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法院才可据以认定,在商业秘密诉讼中,司法鉴定占据至关重要的作用。商业秘密案件,可谓“成也鉴定,败也鉴定”。那么,商业秘密司法鉴定具体该注意哪些方面才能保证鉴定报告的合法性呢?
专业处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商业秘密的认定与否是侵犯商业秘密类案件胜诉的关键所在,在很多情况下,对当事人诉请的商业秘密委托第三方进行鉴定是一个比较好的选择,有助于法院认定案件。在进行商业秘密鉴定时,特别要注意商业秘密鉴定的合法性。只有做到了鉴定的合法性,才能让对方当事人没有辩解的余地,才能让法院采信。关于该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所委托鉴定机构资质的合法性,既要求鉴定机构拥有资质,同时还要求鉴定人员获得相应的资质;鉴定检材的合法性,即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材料本身以及对比样品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鉴定程序的合法性,即整个鉴定的步骤、方法应当是经过法律确认的、有效的,鉴定的标准要符合国家法定标准或部门(行业)标准;最后,鉴定的结果也要具有合法性,即鉴定报告的内容和格式都必须得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长昊律师是全国少有只专注于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侵权维权为核心领域的专业律师事务所:作为尖端知识产权侵权与犯罪的开拓者,成立于1995年,立足深圳辐射全国,是中国恢复律师体制后,最早一批经司法部正式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并以尖端知识产权诉讼——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为核心竞争力的律师事务所。在20多年的执业经历中,本所曾被司法部评为“全国法律服务文明窗口”,获得“司法行政先进集体”、“广东优秀律师事务所”等荣誉称号。多次被评选为各地知识产权十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为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曾作为中华律师协会出版《特殊型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专论商业秘密与软件著作权》,为中国知识产权实战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敢为天下先,勇于维护法律尊严”是长昊律师的本质要求。
律师与医生一样是分专业的,每一个律师都有自己擅长的执业领域,长昊律师只做商业秘密案件、软件网络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类案件。您的咨询,我们的律师都会竭诚为您解答(咨询热线:158****7700,网站:www.supermecourt.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