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合同关系下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归属分析
摘要: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受到侵犯,其有权主张权利,要求停止,赔偿由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还可以向人民法院。一般情况下,商业秘密权利人即是发明创造人,但也存在特殊情况,如在职务技术商业秘密中,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属于雇主。本文将具体阐述在不同的情况下,商业秘密权利人怎么确定。
关键词:商业秘密 职务技术开发 委托开发 合作开发
商业秘密权利人亦称商业秘密权主体,指依法享有商业秘密权益的、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若干规定》中将商业秘密权利人定义为依法对享有或者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转让可以成为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主张自己的权利。本文所讲的权利人是指对商业秘密享有经济权利的主体,具体分为雇佣关系下的商业秘密归属、委托关系下的商业秘密归属和合作开发下的权利归属。
一、 雇佣关系下的商业秘密归属
雇佣关系下的商业秘密的归属分两种情况,职务技术成果的归属和非职务技术成果的归属。
依据合同法额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职务技术成果是指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职务技术商业秘密的使用权和转让权属于企业或者组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即企业商业秘密的使用权和转让权(经济权利),有关商业秘密的署名权等人身权利依然属于研究开发人。
非职务技术商业秘密是指职务技术商业秘密之外的技术成果,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可以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二、 委托关系下的商业秘密归属
公司除了自行研发之外,往往还会出资委托其他公司或科研机构研究开发生产技术。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在商业秘密技术委托合同中,关于商业秘密的归属,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即既可以约定归属于委托人,也可以约定归属于受托人,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委托人和受托人都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
三、 合作开发关系下的商业秘密归属
有时企业也会与其他公司或科研机构合作开发技术项目,以取长补短。在合作开发关系下的商业秘密归属规则和委托开发关系下的一样。
无论是雇佣开发、委托开发还是合作开发商业秘密,无论最终商业秘密归属于哪一方,知悉商业秘密的另一方主体均应负有保密义务。商业秘密的技术新颖性要求没有专利高,专利通过公开换保护,而商业秘密通过自身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来进行保护,当商业秘密被非法公开了(包括披露给某特定人或不特定人)商业秘密的价值都存在减损甚至失去。所以在职务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商业秘密过程中,不可避免知悉商业秘密的一方,为了保持商业秘密的价值,须负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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