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起诉赔偿
原告冯某诉称,2015年9月,马某驾驶小客车与自己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该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马某负全部责任。肇事车主为崔某,肇事车辆在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马某发生事故时,正在通过滴滴司机平台进行运营,因此冯某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及商业险承担赔偿责任,肇事司机马某、车主崔某及滴滴平台运营方北京小桔科技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要求被告共同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106414元,拖车费188元,交通费1268元。
当天庭审中,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围绕滴滴司机网络平台与滴滴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私家车通过网络平台运输乘客是否属于进行运营,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赔等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了审理。
另据海淀法院介绍,此案系该院受理的首例非运营车辆通过滴滴软件从事客运活动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要求滴滴约车的平台与司机为共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属于新类型案件,涉及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因此由审判庭提请主管副院长担任审判长进行审理。
【律师介绍】张颖律师,男,民商法学硕士,主要涉及公司(诉讼、非诉)业务、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房地产纠纷、拆 迁补偿、交通事故、婚姻、继承、医疗损害赔纠纷、劳动仲裁、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知识产权等民商事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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