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遗嘱律师;深圳专业遗嘱律师;非继承人因为扶养关系可获得适当遗产
深圳遗嘱律师;深圳专业遗嘱律师;非继承人因为扶养关系可获得适当遗产
深圳专业婚姻家庭张彬律师团队(张律师158****7923、董律师158****7923),专注各类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专注为深圳地区当事人办理离婚诉讼,财产分割、继承、涉外婚姻家事。多年深圳婚姻家庭案件诉讼经验,收费合理透明,胜诉率高。竭诚为深圳地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案情简介:
王某的丈夫早逝,膝下无儿无女,仅靠着捡破烂,给别人打短工挣钱度日。2008年春节,王某突患重病,生活不能自理。邻居张某在王某重病期间,日夜照料王某。后王某终因病情严重去世。去世后,留有两间房屋和一些家具,日用品等遗产。王某的娘家侄子曹某闻知王某去世,便前来主张继承王某的遗产,但是遭到张某的拒绝,张某称王某病重期间都是由其照料的,平时也对王某的生活多加照顾,自己才有权继承王某的遗产。村委会也认为王某的遗产应当分出一部分由张某继承,为此双方发生了纠纷。
法官释法:
首先依据《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因此王某的外甥曹某不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又没有王某的遗嘱指定,曹某对王某又没有尽过扶养义务,因此曹某无权继承王某的财产。
其次依据《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本案中,张某在王某病重期间日夜照料,所以王某的财产应当分给张某一部分,剩余部分,应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法定继承的继承顺序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离婚期间死亡遗产怎么分
<案例>张某因与丈夫谢某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2007年1月,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并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谢某依法分得价值12.8万元的财产。1月25日,二人签收了法院送达的判决书。
1月27日,谢某外出时不幸突发疾病死亡,法院随即作出了中止张某与谢某离婚诉讼的裁定。谢某的父亲要求继承儿子离婚诉讼中分得的财产,而张某认为二人还是夫妻关系,所以谢某的遗产应由她继承。
[律师说法]
张律师:张某与谢某的离婚诉讼虽经法院判决,但在判决生效前,二人之间还存在着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审判决的生效期为15日,即当事人在接到一审判决后15日内未提起上诉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人的离婚判决还未生效,在此期间,谢某因病身亡,导致离婚起诉终止。二人的夫妻关系一直存续到谢某死亡之时,因此谢某的遗产应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张某与谢某的父亲均系第一顺序继承,二人可按规定继承到谢某的遗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