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湾离婚案件代理;南湾专业离婚案件代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考虑哪些因素
南湾离婚案件代理;南湾专业离婚案件代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考虑哪些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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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上述两个案例均是夫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借条是夫妻一方书写,另一方未予参与,债权人在夫妻离婚后起诉要求夫妻共同偿还债务,但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却截然不同。
结合上述两个案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应该结合几个问题进行综合判断:
第一,须探明在借款发生之时,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从两案借条的内容可以看出,在赵某案中,虽然借条上赵某并未签字确认,但是段某要求赵某签字这一行为以及借条内容,都可以表明系将款项借给夫妻二人款项的意思表示。
第二,在对于借款用途是否为个人使用的问题需要细致审查。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推定为共同债务,但是明确约定系个人债务的除外。因此,需要对债权人是否与夫妻一方明确约定个人债务这一基本事实进行审查。
第三,对于夫妻双方财产是否采取分别制且债权人明知的问题需要进行审查。
第四,在夫妻一方不认可借款事实,另一方无法到庭的情况下(比如前述的汪某一案),不能在各方不予认可或者无法核实真实性的情况下,仅仅凭借借条草率作出判断,应结合借款的过程、用途、交付方式等细节予以综合的考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