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婚姻律师;南山专业婚姻律师;离婚后子女拒绝接受探视的,能否拒付抚育费?
南山婚姻律师;南山专业婚姻律师;离婚后子女拒绝接受探视的,能否拒付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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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皮义军与伍青于1999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皮晓辉。由于夫妻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在共同生活的过程中经常发生矛盾。2005年5月,双方协义离婚。按照约定,皮晓辉由皮义军抚养,每逢周末伍青前往住处探视孩子;伍青每月支付200元抚育费,至孩子成年止。离婚后,皮义军不肯让伍青探视孩子,皮晓辉也表示不愿意见母亲。为此,伍青拒绝按照离婚协议支付孩子的抚育费。皮义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鸣】
皮义军提出,按照法律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伍青在离婚后未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给付孩子的抚育费,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支付。
伍青提出,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自己每周末可以探视孩子。现在皮义军阻挠自己探视皮晓辉,并挑唆自己与孩子的母子关系,导致皮晓辉不愿意接受母亲的探视。因此,不同意支付抚育费。除非对方排除对自已权利的侵害,为自己探视孩子提供方便。
【律师点评】
《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本案中,伍青作为离婚后不与孩子直接生活的一方,其依法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这项权利应当得到法律的保障。皮义军对于伍青的探视不履行协助的义务,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和离婚协议的约定。对皮义军的行为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使其认识到自身的错误,配合伍青的探视工作,并积极做孩子的思想工作,协助伍青行使对孩子的探视权。
《婚姻法》第38条同时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其权利。”该项规定表明必须保护孩子的身心健康,父母的离婚已经对孩子幼小的心灵造成了伤害,不能再因探视的问题而使孩子受到更大的伤害。本案中,就出现了这种情况:孩子不愿意接受母亲的探视。执行中,法院根据子女的行为能力和鉴别能力,正确地判断子女拒绝探视的理由和拒绝的原因,皮义军和伍青的孩子在10周岁以下,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子女的意见为主要依据显然不行,且孩子的拒绝探视不一定就是其内心真实意思表示,而很有可能是皮义军对孩子的教导所致。虽然对于自己是否需要父母一方探视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但毕竟因为孩子太小,社会阅历、生活经验的局限和自己对于将来成长过程中可能的需要以识不足,其行为具有相当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其感性因素居多,而理性因素缺乏。同时,处于与孩子共同生活的皮义军可能出于报复、仇视等心理作用而教唆孩子拒绝另一方的探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