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离婚咨询;南山专业离婚咨询;一方有婚外情,离婚时另一方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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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并非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原因,可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为:
(一)重婚;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指的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因而,仅仅有婚外情的事实,不能作为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理由。
证据,对方要提供更强效力的证据才能推翻。多数情况下,公证机关的公证材料会被法院采纳。
第三、提起诉讼后,将公证文书或将固定的收集短信提交证据给法院,或由法官对收集内容进行检验,并当成制作成笔录。做笔录时同样应注明手机品牌和型号。
另外2005年颁布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也为手机短信作为证据使用提供了相关法律依据,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会被越来越多的人使用。




